
自稱「蘆竹王陽明」的男子李威德,偷拍和多名女子的性交影片,檔案高達300GB,法院審酌李還揚言恐嚇並散佈,依兒少性剝削、妨害電腦使用及恐嚇等罪重判李威德10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2年8月。因李數罪併罰有2件裁判以上,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13年。
李威德2016年和女友交往期間,多次偷拍彼此性交畫面,不滿對方分手就恫嚇「一定讓妳付出代價」並散布;李認識1名年僅15歲少女並誘騙回租屋處,還竊錄性愛影片,後來再用同樣手法竊錄和另名16歲女子性交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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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除了傳女生與人性交、露胸的影片上網,還曾在臉書上痛罵女方「妳吃壞不要臉了,顛倒是非,扭曲事實。誰騷擾你?誰封鎖誰?他媽的我看你不只胯下很養,妳皮也挺養的!」「妳這種貨色去給乞丐○都嫌妳髒。」讓被害人懼怕又覺得丟臉。
除了偷拍事件,李威德2016年2月涉及詐欺取財案,多次傳喚未到庭被通緝,警方事後上門抓人,他竟開直播挑釁喊「你們是要來抓我的嗎?」法院裁定羈押未禁見,李在看守所期間,親友趁會客偷拍,把李鏡頭比YA影片PO上IG。
桃園地方法院審酌,當事人指證歷歷,李也坦承,另有查扣影片等證物,考量其中2名被害人為少女,李利用2人涉世未深與他親密情誼關係,或竊取對方手機私密影片,或違反對方意願竊錄和他性交影片,數量不少,被害人隱私、身心受創極大。
李威德上訴時表示他年紀還輕,且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不過高院認為李共涉犯15罪,被害人多達5人,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看不出有可以減刑的理由,因此駁回上訴。案件後來定讞。
但除了本案,檢方以李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數罪,聲請定執行刑。
高院認為,檢察依法聲請定執行刑,應予准許,審酌內部性界限、外部性界限,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約2年7個月期間即觸犯18罪,李威德的前案紀錄表共25頁等情狀,定應執行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