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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龍鳳漁港南堤碼頭失修15年…害漁船翻覆 國賠44萬確定

苗栗龍鳳漁港南堤碼頭失修15年…害漁船翻覆 國賠44萬確定


苗栗縣龍鳳漁港南堤碼頭基樁失修,導致林姓船東漁船翻覆,台中高分院判縣府得賠44萬元確定。圖/本報資料照
苗栗縣龍鳳漁港南堤碼頭基樁失修,導致林姓船東漁船翻覆,台中高分院判縣府得賠44萬元確定。圖/本報資料照

苗栗縣林姓船東將一艘漁船停泊在苗栗龍鳳漁港南堤碼頭,不過前年間因碼頭的基樁生鏽,支棧橋未能隨潮汐下降,導致停泊在該處的林男漁船因此翻覆,林求償67萬元損失。一審認定該基樁從設立至案發已15年,都無維護紀錄,認有疏失,判國賠44萬元,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判賠確定。

判決指出,苗栗縣林姓船東擁有一艘漁船「振雄號」,前年10月9日將該船停泊在苗栗縣龍鳳漁港南堤碼頭,不過該碼頭支棧橋因基樁生鏽,導致未能隨潮汐下降,因林船將繫繩綁在支棧橋與主棧橋的孔洞處,漁船因而翻覆,林姓船東認為縣府疏於維護,有國賠責任,求償修繕與營業損失,總計6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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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府抗辯,該碼頭設置的主、支棧橋,只供漁船作業人員上下碼頭、搬運貨物之用,沒有設有繫船設施,漁船應繫泊在岸上的繫纜樁,林男的漁船會翻覆,是因林男將漁船繫泊在主、支棧橋上孔洞,使支棧橋單邊受力傾斜,而無法隨潮水自行升降,最終導致爭漁船翻覆。

一審認定,根據現場勘驗照片,案發時支棧橋的基樁已明顯鏽蝕、鏤空,且該基樁從2006年底設置至案發為止,都無維護資料,造成支棧橋因基樁生鏽,導致上下移動功能受損,縣府管理有欠缺。

另外根據交通部的「遊艇碼頭設施規劃及設計參考手冊」,支棧橋就是設計給繫船設施供漁船繫泊使用,且縣府對於該漁船停泊方式,也無任何使用規範或限制。

合議庭指出,案發後縣府持續讓漁民將漁船繫於支棧橋孔洞,未加以禁止,縣府案發後抗辯,此案是林姓船東以禁止的不當方式繫船,沒有根據,不予採信,認縣府有國賠責任,但認定賠償44萬元為合理。

全案上訴二審,昨天審結,合議庭仍維持一審認定,駁回上訴,苗栗縣府得賠林姓船東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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