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李姓男子加入詐團集團來台當,短短4天內流竄在海線銀行ATM密集提領共100萬3000元,李落網全部坦承;直言,我國對量刑過輕長期為人詬病,無法達成嚇阻,李男行為應嚴懲,依18個加重詐欺罪判他6年8月徒刑,可上訴,該罪法定刑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檢警調查,李男2025年12月8日加入詐團擔任車手,該團上游在社群Threads刊登色情廣告、投資、手機買賣、扭蛋抽獎等方式對網友行騙,釀18人上當依指示匯款2萬元到15萬元不等到指定帳戶。
李並依詐團指示來台,同年12月8日至11日間,短短4天內密集在各地ATM提領,再將不法所得放在指定處所、轉交身分不詳成員,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警方12日在烏日區一間銀行逮人。
台中地院審理時,李男坦承不諱,與被害人證詞相符,並有對話、提款金流紀錄可佐,統計他一共提領贓款100萬3000元。
中院也審酌,現今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屢屢報導民眾因被騙受損,甚至畢生積蓄化為烏有的新聞,李明知來台是為收取詐騙款項,仍為貪圖報酬而心存僥倖,自香港來台當提款車手,應予嚴懲。
中院更直言,我國詐騙集團橫行「司法判決對於詐欺犯罪量刑過輕長期為人所詬病」,從事詐欺成本低廉,使企圖不勞而獲之徒前仆後繼投入,造成我國人民巨大財產上損失,警政、司法機關疲於奔命,將排擠詐欺以外犯罪的偵查與人民權益保障。
中院指出,甚至明知來台當詐騙車手,仍願意承擔遭司法調查的風險、賺取報酬,顯然我國司法現行實務對於詐欺犯罪的量刑,並無法達到嚇阻犯罪作用「此趨勢實非妥適」,不宜從最低度法定刑作為量刑基準。
中院並考量李男偵、審中自白,無證據證明有犯罪所得,自無須自動繳交,依法減刑,但他至今沒和任何被害人和解、賠償,依18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判他1年3月1年7月不等,18罪應執行6年8月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