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陳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女網友」,以為是真愛,女網友說要幫他存錢、代操虛擬貨幣,他即交付帳戶,卻造成另一名被害人被詐騙集團騙匯434萬多元進帳戶,陳男辯稱自己也受騙,雖獲彰化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但在洗錢防治法今年新法上路後,5年內若再有類似提供帳戶案件,就難再被網開一面。
洗錢防治法修法於6月16日新法上路後 彰化地檢署今天有2起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的被告獲不起訴處分,但後續縣警局將裁處告誡,五年內若被告再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喊冤說自己不知情,自己也是受騙,依法仍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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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今年5月透過line對一名洪姓被害人佯稱可教他股票短線交易,洪男即在6月將434萬多元匯進詐騙集團指示的陳男帳戶,造成財務損失。
但42歲陳姓男子卻稱,他在網路認識女網友,以為是真愛,女方說要幫他存錢,投資虛擬貨幣,他即把帳戶提款卡、網銀密碼都交給女網友,但事後他並沒有拿認任何賺到的錢,因此不起訴,但仍被警方裁處告誡。
另一件不起訴、被裁處告誡案則是,被害人張女接到詐騙集團電話,稱山海大飯店、元大銀行客服人員電話,誆稱系統錯誤訂房,需協助被害人取消訂房,張女即依指示操作,在今年7月重複操作匯款4萬9988元共4次到被告劉姓女子帳戶,被騙走近20萬元。
但劉女卻稱,她是在網路上因要找家庭代工,而被告知可以申請補助,即把帳戶交給對方,要申請補助,沒想到帳戶卻成為詐騙集團匯款工具,不過因其提供與詐騙集團的訊息對話,證明她也是被騙,檢方因查無積極證據,證明劉女是故意提供帳戶做為犯罪工具,因此不起訴,但仍需被警方裁處告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