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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二代外遇生女 過年還帶小三回家…元配求償500萬卻遭駁

企業二代外遇生女 過年還帶小三回家…元配求償500萬卻遭駁

台北一名企業二代生女後認領,元配不滿丈夫每年趁她回娘家,帶女兒返回婆家,侵害其配偶權,向丈夫與外遇女求償500萬元;法官認為,未能舉證兩人仍有親密行為,且父母應共同履行親權,不構成侵害配偶權,駁回求償請求。

判決書指出,該名企業二代為家族事業,經常往返台北、南投兩地,因此在南投外遇一女子並生下一女,2014年辦理認領,並約定共同行使親權。元配隔年得知後相當不滿,丈夫因此於2016年贈與台北市內湖區一棟房產作為補償。

元配雖默認丈夫外遇生女,但不滿丈夫與外遇女仍有接觸,且每次農曆過年,趁她回娘家後,刻意支開兩人兒子,帶外遇女及女兒返回婆家團聚,甚至讓女兒睡在他們夫妻床上,宣示婚外情正當性,無視她的感受與地位,嚴重侵犯其配偶權。

元配認為,丈夫與外遇女利用女兒合法監護人的身分,持續緊密互動,讓她承受痛苦與屈辱,今年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南投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兩人求償500萬元。

但企業二代主張,2016年贈與房產時,與元配達成不再追究共識,迄今已逾罹於時效,他之後與外遇對象碰面都是討論女兒的事,或是年節吃飯,而其妻也未能舉證他與外遇對象還有其他不當往來等侵害配偶權行為。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本應共同履行親權,被告兩人需接觸碰面,其女兒北返過年屬親友團聚,未成年由母陪同可視為必要安排;原告未能舉證兩人認領後有何逾越正常社交的親密情事,因此不構成侵害配偶權,駁回求償請求。

婚姻外遇生女示意圖。圖/AI生成
婚姻外遇生女示意圖。圖/AI生成

南投司法大廈。聯合報系資料照
南投司法大廈。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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