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邱姓男子等2名,前年5月間受託載運大批營建廢棄物,摸黑傾倒在竹山鎮灌溉溝渠旁,甚至任由部分廢棄物隨河道流入下游,全案偵審時,邱男等人辯稱「現已無資力辦理清運」,導致廢土堆置現場長達2年。一審依違反廢清法,各判二人1年6月徒刑,犯罪所得1萬5000元沒收,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警調查,邱男與劉男明知未取得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在2024年5月20日凌晨3時46分許,各自駕駛自用曳引車附掛半拖車,以每車1萬5000元代價,載運來源不明的土木與建築廢棄混合物,前往南投縣竹山鎮投100縣道4.5公里處任意傾倒堆置,經環保局接獲檢舉後前往現場稽查,循線查獲2人犯行。
檢方認定,邱男與劉男貪圖利益任意棄置一般事業廢棄物,嚴重破壞環境生態,偵結後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起訴2人。
南投地院審酌,2人倒置廢棄物於灌溉溝渠,體積龐大,長年未清運完畢,危害環境程度非輕,但考量2人均坦承犯行、非居於主導策劃地位,都已繳回犯罪所得等情狀,依共同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各沒收犯罪所得1萬5000元。
邱男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案發後已配合將廢棄物移置路旁,犯後態度良好、需負擔家計,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也已充分審酌各項情狀,並未逾越法規範圍,被告上訴指摘量刑過重為無理由,依法駁回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