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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租手機榨1825%重利再誣告 台中放款男判刑2年二審駁回

假租手機榨1825%重利再誣告 台中放款男判刑2年二審駁回

市劉姓男子從事民間放款,4年前在網路刊登借貸廣告,讓急需用錢的借款人簽下「租賃契約」,還收取高達1825%年息,待對方無力還款,還反告侵占手機,多名被害人收到傳票時,深感龐大精神壓力而報案求助,直指「只是借高利貸,根本沒拿到手機」,劉男則辯稱「確實有出租手機」,一審依9次重利罪、6次罪,判處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年2月徒刑不可易科;案經上訴後,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於2022年3月至7月間在網路張貼借款廣告,趁9名被害人陷於經濟急迫之際,貸放5000元至8萬5000元不等款項,卻收取高達240%至1825%的離譜年利率。

劉男為營造租賃假象,要求借款人持空手機盒拍照,簽署租賃合約,一旦對方無力償還,即赴警局誣告對方侵占手機,甚至在偵查中具結作偽證。

檢警調查後,確認借款人並未取得手機,陸續對被害人處分不起訴確定,檢方認定劉男以合法租賃掩飾重利,濫用司法資源逼債,依重利、誣告及偽證等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酌,劉男前科累累構成累犯,利用民眾弱勢心態榨取暴利,犯後否認犯行且未和解,依9次重利罪合併判刑10月,可易科罰金,沒收犯罪所得;另依6次誣告罪,判刑1年2月,不得易科罰金。

劉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堅稱雙方純屬手機租賃糾紛,否認高利貸及誣告犯行,主張原審判決不當請求改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被害人證述明確、卷證齊全,劉男辯詞顯屬卸責,原審認事用法、量刑均屬妥適,被告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台中市劉姓男子放貸還逼借款人簽下手機租賃契約,收取重利,借款人還不出錢,劉即誣告侵占,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圖/AI生成
台中市劉姓男子放貸還逼借款人簽下手機租賃契約,收取重利,借款人還不出錢,劉即誣告侵占,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圖/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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