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與妻一起睡床上,卻遭借住同房躺在地板的前,指控他在妻子面前,強行對她性侵得逞,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小陳坦承發生性關係但稱合意。法官認為小陳妻當時在床上,但證稱「沒有聽到強制性交」,如違反意願可求助小陳妻或馬上聯繫現任男友自救,卻沒有這樣做,違反常理,以「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日前判陳男無罪。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小陳(化名)與A女為前男女朋友關係,A女前年9月某日因與現任男友吵架借住小陳住處,三人同房間,她躺在涼蓆上滑手機。但A女指控,當天到了凌晨1點多,小陳從床上跑到地板上,先撫摸她,她已口頭表示拒絕,並以腳踢之方式明確表達其拒絕意願時,小陳仍不顧她意願,強制性侵得逞,她馬上向男友求救趕至現場處理,將她帶離,事後提告。
小陳坦承與A女為前男女朋友,當時有與A女發生性行為,但否認強迫,表明與A女是合意發生性行為。辯護人主張,A女當下並未前往醫院驗傷、未馬上報警到現場,雖請現任男友到場處理,但非在場人,不能僅憑A女求助行為證明妨害性自主犯行。
法官審理指出,小陳妻證稱,當天她和丈夫睡在床上,A女睡地上,自己跑過來她和丈夫的房間睡,她沒有聽到丈夫對A女強制性交。法官認為,A女當時有暢通的聯繫方式可以聯繫他人或男友,且A女在屋內也有其他房間可去,亦能鎖門保護自己,小陳是否對A女施以強制力有可疑之處。
法官並說,小陳男如違反A女意願,A女大可求助小陳妻或聯繫現任男友自救,卻沒有馬上這樣做,違反常理,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小陳有強制性交犯行,檢察官未能提出證據補強,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諭知陳男無罪,以昭審慎。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