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因急診就醫,指控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師,未在黃金90分鐘內緊急手術,導致其心肌缺氧壞死並受有不可逆傷害,劉提告求償500萬元。中國附醫與蕭姓醫師主張,劉男屬於非ST段上升型心肌梗塞,因患者與家屬對手術有疑慮,遲未簽署同意書,醫療處置完全符合常規,一審判劉男敗訴,劉上訴二審,改求償200萬元,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在2016年8月3日凌晨4時12分許,因身體不適,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室就醫,經抽血檢驗發現其心肌酵素指數遠高於正常值,急診醫師隨即開立病危通知單並會診心臟血管專科蕭姓醫師。
蕭醫師診察後,建議進行心導管、暫時性心臟節律器置放手術,但劉男與家屬對手術風險有疑慮,經多名醫護人員輪番解說,劉男直至當晚7時44分許才簽署同意書,蕭姓醫師即在當晚8時50分施作第一次心導管手術打通右冠狀動脈,另在8月5日完成第二次左前降支血管支架手術。
劉男術後認為,醫療團隊嚴重延誤搶救時機,造成其心肌缺氧壞死、急性腎衰竭及肺積水,需永久佩戴心律調節器,向中國附醫、蕭姓醫師求償500萬元。
台中地院審認,根據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劉男當時症狀屬「非ST段上升型心肌梗塞(NSTEMI)」,依國際醫療指引無需在90分鐘內強制急診手術,手術延遲是因劉男遲未簽署同意書所致,醫師處置合乎醫療常規,判決劉男敗訴。
劉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出院病歷摘要原始記載的手術日期,遭醫院事後塗改,顯見醫師存有延滯救治的過失,醫療團隊未盡充分告知義務,請求中國附醫、蕭姓醫師需連帶賠償200萬元。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劉男病歷記載差異是因電腦系統自動帶入與人工更正所致,心導管動態影像時間無法修改,足以證明第一次手術確在2016年8月3日晚間順利完成;醫院已多次盡到告知義務,醫療團隊無任何過失或違反醫療常規之情事,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