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改革團體「劍青檢改」昨與經濟刑法學會舉辦「刑事訴訟羈押勾串實務與學術研討會」,法務部長表示,檢察官聲請羈押是為了防止被告、共犯、證人的勾串,不是為了便利偵查,更不是所謂的押人取供。
鄭銘謙表示,聲押是要確保司法程序不受干擾,逐步釐清犯罪全貌,法務部始終認為,人權保障與犯罪防治並非對立,偵查審判能有效運作,也應該在追訴重大犯罪的同時,確保被告的防禦權及人身自由受到充分的尊重。
代理檢察總長徐錫祥表示,過短的羈押期限絕對會妨礙對事實的發現,以高雄地檢偵辦張介宗連續殺人為例,若採「1加1」的時限,可能還在運河打撈屍塊時,羈押時效便已屆滿,更不要說還需要法醫評估人體部位、致命傷及身分等細節才能釐清死因。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施育傑表示,刪除勾串作為法定羈押原因,不但與證人保護法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要保護證人的立法目的衝突,且可能造成弱勢證人或利害證人受到干擾,偵查中羈押要件與審理中羈押要件可以有不同的審查密度,但不需要割裂做不同的規定。
最高檢察署辦事檢察官林錦鴻說,2026年3月京都小5男童殺害事件偵查中羈押40日、安倍晉三遇刺事件,偵查中實際羈押190日,日本羈押制度以「罪」為單位,我國是以「人」為單位,不能只是片面模擬外國法制,而需要對法律做整體的評估。
律師陳重言表示,本次羈押刑訴修法,雖名為兼顧審判品質與人權,但各種憲法價值互相衝突時,刪除檢察官審判中羈押裁定抗告權,偏好被告單一權益,忽視並犧牲其他重要基本價值,恐怕有違憲疑慮。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說,此次修法將「搜索現場秩序維護」無限上綱為「逮捕行為」,某黨修法草案規定只要「被告留在現場」而且「未受告知可以離開」,就要開始起算逮捕24小時,不僅違反刑訴基本法理,也混淆「搜索現場秩序維護」與「人身自由逮捕」,更完全架空警方24小時辦案時間。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表示,羈押期間改革不能只聚焦於偵查中羈押期間,而應從整體羈押制度檢視其制度目的;歐洲人權法院審查的是被告整體羈押期間,而非僅區分偵查中或審判中羈押,我國若僅縮短偵查中羈押期間,卻未檢討審判中羈押期間是否合理,恐有失衡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