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集團爆發案,檢方起訴集團總裁、總經理劉貞華、特助張元齡、監視器設備商謝金亨等人,案件移審後,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常如山、張元齡、謝金亨繼續羈押禁見,常如山、謝金亨不服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常如山等人2019至2025年間,在雙北及台中7間分店內,裝設偽裝成偵煙器的監視器偷拍、竊錄前往分店的消費者面容、個人更衣或裸露胸部、下半身等診間非公開活動的影片,被害人共有99人,其中包括4名未成年人,起訴常如山並求處14年以上重刑。
案件移審後,新北地院召開接押庭後,認為常如山自承因愛爾麗集團有內部控管需求,才裝設偽裝型監視器,參酌卷內監視器錄有畫面截圖,確實在診間攝得被害人裸露身體畫面,常如山犯罪嫌疑重大。
新北地院指出,常如山雖坦承犯行,但在法官訊問時,針對犯罪情節說法仍與其他共犯及證人證述有出入,常如山身為實際負責人,所知理應不少,涉案情節及參與程度深,基於對部屬的上下關係、對集團實質掌控力,認為仍有勾串之虞,且常如山之前有刪除對話紀錄,也有滅證之虞,上月26日裁定常如山等人繼續羈押禁見。
常如山不服提抗告,主張他沒有觀覽監視器影像,採購、安裝監視設備、鏡頭朝向等細節,也非他所親為;另除了愛爾麗之外,近期也有其他醫療機構被查獲裝設隱藏式監視設備,可見裝監視器是基於內控、保全醫療紛爭事證等需求,長期形成的產業慣行,非愛爾麗集團獨有行為,更非他為滿足一己私慾而裝設。
常如山抗辯,本案影像只存放在監視器主機中,保留數周即自動覆蓋而未留存,也沒有另行備份或外流,他歷經此事深切檢討、亟欲改善,並坦然面對司法,承擔民刑事責任,並願與消費者、告訴人和解,他在偵查階段積極配合調查,證據被扣押在案,證人也詰問完畢,認為沒有羈押必要。
常如山還主張,他長期投身公益,捐贈各式消防車輛及給各縣市政府、建造救生船艇、捐助弱勢與偏鄉、長期投入資源支持警政、防範詐騙等,他深知自己就公司內控與法遵機制缺失責無旁貸,願盡一切努力取得被害人諒解,請求撤銷羈押裁定。
高院指出,常如山犯罪嫌疑重大,且和張元齡通知謝金亨拆除監視器,已有事實認定有湮滅證據之虞,且身為愛爾麗集團董事長,對診所及員工有實質掌控力,認定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高院認為,常如山既然坦承犯行,依起訴書所載本案被害人高達99名,無故攝錄影像超過百件,犯罪情節重大,檢察官更求處重刑,另常如山抗告仍否認參與採購監視設備、知悉鏡頭安裝位置及朝向等細節,難認他已無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
裁定指出,雖然常如山供稱影像未外流,且否認自身有觀覽影像,並聲請調閱監視器主機日誌紀錄等,但他涉犯罪行並不以有實際觀覽影像或散布影像為必要,此部分是日後審理應調查判斷的問題,而非判斷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
另常如山是否長期投身公益、捐贈物資、參與防範詐騙等,也與判斷羈押與否無關,若要與被害人洽談和解,也可以委請辯護人或愛爾麗集團其他主管出面處理,難認是因羈押而影響與被害人和解,一審裁定羈押禁見3個月並無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