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女偽刻公司印章,4年來頻繁到臨櫃在取款憑條存戶簽章欄上偽蓋公司、負責人名字,前後43次一共盜領高達1211萬元現金,法院刑事依43個偽造文書罪判她2年徒刑;銀行再提民事,主張扣除她已賠償140萬元,仍欠1071萬元,民事庭認為有理由判張女應給付銀行全額,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女2019年至2024年擔任公司會計,她先偽刻公司印章並從2020年6月至2024年10月8日間,以臨櫃持取款條提領方式,在取款憑條存戶簽章欄上偽蓋公司及負責人名字, 每月到銀行領10萬元至49萬元不等,4年多下來盜領了1211萬元。
檢方訊時時,張女坦承不諱,有相關交易明細可佐,另張案發前自行到派車所說明案情,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事後賠償140萬元給公司。
台中地院刑事庭審酌,張女利用擔任會計機會,盜領長達4年、次數多達43次,金額1211萬元,損害公司、銀行財務,僅和公司和解、賠償140萬元,其餘盜領款項未實際賠償公司、銀行。
刑事庭審酌,張女盜領金額甚巨,扣除賠償140萬元,仍餘1071萬元,認為不應給予緩刑,依43個偽造文書罪,各判她3月至4月徒刑,43罪應執行2年,得易科罰金。
銀行再提民事訴訟,主張張女行為導致其受1211萬元損害,扣除張和公司和解賠償140萬元,對張求償1071萬元。
張女抗辯稱,已和公司以800萬元約定和解,銀行實際受損害應僅為實際支出800萬元,且銀行行員未能善盡核對印文責任,其盜刻印文字型顯然較粗,肉眼可見明顯差異,銀行本身也有過失。
民事庭指出,一 旦存款戶將金錢存入其開設於金融機構的帳戶,該金錢所有人即為金融機構,行為人若有不法侵占或盜領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內的金錢,自屬不法侵害金融機構的金錢所有權。
民事庭認為,扣除已賠償140萬元,銀行仍受有1071萬元損害,判張應給付銀行107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