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苓雅區男子2023年不滿樓上鄰居吵鬧,當著2名幼兒的面持刀將小孩父母羅姓夫婦殺害致死,一、二審都判2個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吳未作精神鑑定,今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一審沒有認定吳的動機,二審卻認定動機是懷疑樓上住戶發出聲響,吳預謀殺人與卷證資料不符,此外,根據卷證資料,吳不是不能做精神鑑定,判死刑必須符合憲法判決有關意旨,因此撤銷發回。
現年65歲的吳龍滿與羅姓夫妻一家人四口是上、下樓鄰居關係,因長期不滿住處深夜傳出不明聲響且懷疑是羅家人所發出,2023年9月15日上午7時,持刀械自13樓住處步行至14樓羅家住處,羅妻當時在客廳為2名幼子準備出門上學。
吳龍滿開門進入客廳,持刀砍羅妻的胸、腹、背及手臂等處,再至主臥室趁羅還在睡覺,持刀械刺、砍羅的胸、肩、手臂及大腿,羅姓夫妻傷重當場死亡,吳隨後自樓梯間步行下樓騎乘機車往屏東方向逃逸,沿途棄置作案所穿著衣物、鞋子,員警接獲報案,調閱沿路監視器錄影畫面,當天10時30分在屏東縣枋寮鄉逮捕吳。
高雄地院一審判吳龍滿2個死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認為,吳刻意由樓梯間上、下樓避免遭監視器拍攝,他長期懷疑死者家人發出噪音積怨,案發數日前還與羅妻發生爭吵,有殺人動機,依2個殺人罪對吳論罪。
二審認為,吳龍滿故意殺人符合憲法判決、兩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罪行」,審酌吳僅因生活細故殺人,雖未殺害2名幼子,但使2名幼子蒙受巨大衝擊,加上他始終拒絕或消極應訊並否認犯罪,假設持續居住集合式大樓,極可能再因同一緣由引發不滿而犯案,有再犯相類犯行的可能性,已無教化或再社會化可能。
二審認為,「情節最重大罪行」為一種判斷標準,不是坊間曲解「在台灣殺1、2個人不會判死刑」的偏頗結論,收案以來,歷經不只一次評議討論,最終以「一致決」依殺人罪判吳龍滿2個死刑,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