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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殺樓上夫妻未做精神鑑定 死刑撤銷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男殺樓上夫妻未做精神鑑定 死刑撤銷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a href='/search/tagging/2/吳龍滿' rel='吳龍滿' data-rel='/2/246273' class='tag'><strong>吳龍滿</strong></a>拿刀砍死羅姓夫妻,一、二審都被判兩個<a href='/search/tagging/2/死刑' rel='死刑' data-rel='/2/103631' class='tag'><strong>死刑</strong></a>,但最高法院認為吳未做精神鑑定,昨撤銷原判決,發回<a href='/search/tagging/2/高雄' rel='高雄' data-rel='/2/245362' class='tag'><strong>高雄</strong></a>高分院更審。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吳龍滿拿刀砍死羅姓夫妻,一、二審都被判兩個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吳未做精神鑑定,昨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雄市苓雅區男子吳龍滿不滿樓上鄰居吵鬧,拿刀砍死羅姓夫妻,羅的兩名幼兒目擊父母遭殺害,一、二審判吳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吳未做精神鑑定,昨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憲法法庭前年度憲判八號判決規定,判處死刑必須有職業法官一致決、強制辯護、犯最嚴重之罪、無精神疾病致犯罪等門檻,儘管吳龍滿被認定犯最嚴重之罪,也經一致決判死,但最高法院根據卷證資料認為,吳不是不能做精神鑑定卻未做,因此撤銷死刑判決。

六十五歲的吳龍滿與羅姓夫妻一家人是上、下樓鄰居,吳長期不滿住處深夜傳出不明聲響,懷疑是羅家人所發出,二○二三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七時,持刀械自十三樓住處步行至十四樓羅家。

羅妻當時在客廳張羅兩名幼子上學,吳龍滿推門進入,先拿刀砍殺羅妻,再至主臥室砍羅,羅姓夫妻傷重,當場死亡。吳隨後自樓梯間步行下樓,騎乘機車往屏東方向逃逸,還沿途棄置做案衣物、鞋子;員警接獲報案,調閱沿路監視器畫面,當天十時卅分在屏東縣枋寮鄉逮捕吳。

高雄地方法院判吳龍滿兩個死刑,高雄高分院認為吳刻意由樓梯間上、下樓,避免遭監視器拍攝,他長期懷疑死者家人發出噪音而積怨,案發前數日還與羅妻起爭執,有殺人動機,依兩個殺人罪對吳論罪。

二審認為,吳龍滿故意殺人符合憲法判決、「兩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罪行」,審酌吳僅因生活細故殺人,雖未殺害兩名幼子,但使幼子蒙受巨大衝擊,加上他拒絕或消極應訊、否認犯罪,假設持續居住集合式大樓,極可能再因同一緣由引發不滿而犯案,有再犯相類犯行的可能性,已無教化或再社會化可能。

二審判決時指出,「情節最重大罪行」為一種判斷標準,不是坊間曲解「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的偏頗結論,自收案以來,歷經不只一次評議討論,最終以「一致決」依殺人罪判吳龍滿兩個死刑,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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