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單戀前女,從3年前長期在半夜於女方住處外,站崗徘徊,甚至變態拿起女方的與布鞋狂聞,被害女子不堪其擾報警提告,一審依違反跟騷法,判刑3月,得易科。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曾與一名女子是同事關係,林男因單方面對甲女有好感,明知雙方並不熟識,從2023年開始,除跟蹤女子返回住處外,還每隔1至2個月,便會在半夜前往甲女住處外徘徊,甚至有將女子放在機車上的安全帽拿起來聞,以及將女子鞋櫃內的布鞋,拿起來聞後放回原處的行徑,全被監視器拍下。
女子因不堪其擾,心生畏怖,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因此向霧峰警分局提出告訴,檢方依違反跟騷法起訴。
台中地院審認,林男基於單一目的,反覆且持續地對女子實行跟蹤騷擾,已違反跟騷法,考量林男在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以及林男犯案動機、目的、手段、騷擾時間長短等情狀後,判林男3月徒刑,得易科9萬元,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