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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住一起還繼續付房貸 嘉義男無權占有被前妻驅離還要月付2744元

離婚後住一起還繼續付房貸 嘉義男無權占有被前妻驅離還要月付2744元

前夫繳清卻換來一紙驅逐令?一對夫妻後,男子持續繳納房屋貸款,原以為是展現負責態度,不料日前卻被前妻指控為「無權占用」並告上法庭 。前夫主張房屋當年僅是「借名登記」在妻子名下,自己才是實際出資者;然而,法官審理後認為男子舉證不足,非但不採納借名登記說法,更判決他必須搬離現址,甚至每月還得支付前妻2744元的不當得利。但仍有上訴機會。

據判決書,這起房屋遷讓事件源於程男、鄧女在2023年離婚 ,過去共同居住的房產雖然登記在女方名下,但當初購屋時由女方支付頭期款與訂金共70萬元,婚姻存續期間的房貸則協議由男方分期繳納 。

離婚當時,鄧女考量不影響子女身心發展,同意程男在照顧長子期間得共同居住在該房屋內。直到近期長子已成年並前往外縣市就讀大學,女方認為出借房屋的目的已經達成,且未成年長女數次表達想搬回該屋,鄧女遂於2025年底寄發律師函通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要求程男限期遷出。

程男在庭審中不滿表示,房屋除了頭期款,剩下的銀行貸款都是由他繳納,當時是基於夫妻關係而「借名登記」在女方名下,且離婚協議書中也載明房地所有權為雙方共有,日後賣出價金平分,因此認為自己居住在內完全合理。鄧女則在開庭後,隨即於2026年4月自行將剩餘的13萬餘元貸款還清,並將男方離婚後所支付的16萬餘元貸款總額全數匯還。

法院審理,稱借名登記契約必須雙方有明確的意思合致,男方雖然提出存摺明細證明有負擔貸款,但購屋出資與房屋所有權的實質歸屬並無必然關連,加上離婚協議書所載內容屬於將來如何分配財產的問題,尚難以此認定雙方存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

法官認為,兩造既然沒有借名登記契約,該房屋依法即為女方所有。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未約定搬離期限,性質屬於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女方既已發函要求遷出,契約即告終止,男方繼續占用便屬無權占有。審酌房屋現值、地價及當地生活機能後,判決男方應將房屋遷讓返還,並自2026年3月5日起至返還日止,按月給付女方2744元 ,全案仍可上訴 。

繳了半天房貸居然沒名字!嘉義男主張「借名登記」被法官駁回,還要倒貼前妻租金。圖/本報資料照片
繳了半天房貸居然沒名字!嘉義男主張「借名登記」被法官駁回,還要倒貼前妻租金。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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