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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入住養護中心37天生褥瘡送醫逝 女兒求償210萬卻敗訴

翁入住養護中心37天生褥瘡送醫逝 女兒求償210萬卻敗訴

陳翁2022年間入住龍潭某養護中心僅37天,臀部生褥瘡疑似中心情,延誤就醫直到併發敗血症,送醫仍於2個多月後死亡,女兒認為養護中心疏於照護延誤病情,提告求償210萬元;桃園地院委託醫學中心鑑定認定,老翁之死與照護無因果關係,判家屬敗訴。

判決指出,陳翁因、失智於2022年1月27日入住私人養護中心,由沈姓護理長負責相關照護工作;女兒主張,父親入住期間疑似照護不周,導致臀部生出巨大褥瘡,且中心未即時告知及安排就醫,直到同年3月4日因第四級褥瘡合併壞死性筋膜炎送往國軍桃園總醫院急救。

陳翁翌日轉送台北榮總接受筋膜切開手術治療,後因病情惡化於5月15日死亡。女兒認為,父親死亡與養護中心負責人、護理長等未善盡照護義務有關,又隱匿病情延誤就醫,必須負擔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責任,要求連帶賠償照護醫療費30萬元、殯葬費30萬元以及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合計210萬元。

中心和護理長均抗辯指出,陳翁本身高齡、中風長期臥床、失智,這類高齡臥床長者因自身營養不良,讓原就不易癒合的褥瘡更難好,且傷口惡化未必是照護疏失造成,老翁從北榮出院時,傷口已獲控制、病況穩定,顯見他的死亡與照護沒有因果關係;此外,家屬所提的過失傷害及過失致死刑事告訴,也獲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

民事庭審理時,委民事庭審理時,委託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進行醫療鑑定。鑑定報告認為,從養護中心留下的紀錄來看,均有持續傷口照護,未發現足以認定未盡注意義務的證據;高齡臥床患者出現褥瘡且長期未癒,在臨床上相當常見,而傷口惡化與年齡、營養狀況、疾病進展等多項因素均有關聯,無法認定是單一照護不周造成。

鑑定也指出,陳翁在台北榮總治療後,於2022年4月29日出院入住另家長照機構,當時病況相對穩定,屬可出院照護程度。檢驗發現老翁的白蛋白數值僅1.8g/dl,屬嚴重營養不良,癒合能力及抵抗力皆明顯不足,加上高齡、中風及失智等因素,整體健康狀況相當脆弱。

至於陳翁死亡原因,鑑定醫師認為,陳翁於死亡前曾出現吐奶、呼吸喘及血氧下降至81%等症狀,合理推測可能發生吸入性肺炎,而吸入性肺炎在高齡臥床患者中相當常見,確實可能快速惡化致命,由於家屬不同意解剖,無法確認確切死因。

依據照護紀錄顯示,陳翁病危時家屬已簽署DNR(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同意書,鑑定指出,即便當下送醫,也不會進行插管等積極急救措施,因此無法認定死亡是因為照護疏失,且養護中心有持續照顧傷口的紀錄,難以判斷有延誤送醫情形。

法院採信鑑定報告指出,本案最關鍵的是養護中心是否有照護過失,以及照護行為與死亡結果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現有證據及專業鑑定來看,兩者均無法取得證明,尤其是陳翁離開養護中心後,已住院治療病況穩定出院,之後在另一家長照機構過世,因此難認陳翁的死與前一家養護中心的照護行為有直接關聯,因此駁回家屬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全案仍可上訴。

陳翁入住養護中心後生褥瘡及併發症,後因病況危急不治,桃園地院審理認為,無法舉證陳翁的死亡與照護疏失有關,駁回家屬求償之訴。養護中心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聯合報系資料照
陳翁入住養護中心後生褥瘡及併發症,後因病況危急不治,桃園地院審理認為,無法舉證陳翁的死亡與照護疏失有關,駁回家屬求償之訴。養護中心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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