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前教育處長李裕仁被控於水上運動訓練基地工程、棒球場整建等採購案收賄洩密,一審依罪判10年半徒刑、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不過二審認定李沒有收到賄款,貪汙部分改判無罪,僅依2個洩密罪判刑9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李裕仁被控2018年間擔任花蓮縣教育處副處長時,夥同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白手套廠商陳金源等人,透過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工程、棒球場整建、棒球場設計等3個採購案,由李洩漏採購底標等資料,再收受廠商8萬1500元賄款,圖利廠商30萬元,檢方依貪汙、洩密罪嫌起訴李、汪、陳等3人。
李裕仁也因案被羈押8個月,他僅坦承部分洩密罪行,花蓮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10年6月,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汪錦德判刑7年、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陳金源判刑7年2月、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案件上訴,花蓮高分院二審認為汪錦德先後收受到的款項,並沒有分文轉給李裕仁,陳金源是因為得標後如果請款等有問題,要拜託汪錦德幫忙,所以才會給汪錦德錢,李裕仁也無向陳金源暗示必須付錢給汪錦德,以便拿到標案。
二審指出,本案持續監聽李裕仁長達2年多的時間,但根據監聽譯文、相關LINE紀錄等,也難認汪錦德收的款項與李裕仁的職務有何關係,若李裕仁有收受賄賂,於長達2年多的監聽期間,豈會無敗露收賄事跡?相關卷證資料無法證明李收賄,改判無罪。
二審依2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李裕仁9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陳金源判刑7月、汪錦德5月,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