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林姓女工程師2023年參加公司「線上嘉年華」活動,抽中一輛即將上市、價值百萬的MODEL B,豈料林女竟在去年領取時間點前,遭公司資遣,林女向公司索討電動車,鴻海卻以「發放時須在職」為由拒絕,林女為此提告請求給付獎品,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電動車為「附條件贈與」,判決林女敗訴。
自2014年起在鴻海任職的林女主張,她抽中電動車後,因該車尚未正式上市,因此與公司約定待日後上市後發放,屬勞務對價一部分,因此公司故意在她領獎前予以資遣,是以不正當行為阻止領獎條件成就,且領獎時須在職的規定對勞工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鴻海主張,摸彩公告內已記明「獎項發放時須在職」的條件,該摸彩活動只要年資滿1年的員工皆可參加,中獎純屬隨機而與工作表現無關,性質屬民法無償贈與而非工資。且因該款電動車仍未上市,物權尚未移轉,因此公司有權在交付前撤銷贈與。
法官審理後,認同鴻海所主張,該摸彩活動不具勞務對價性,屬「附條件之贈與契約」而非工資;且民法規定贈與物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該車款因尚未上市,停止條件未成就,使贈與契約未生效,撤銷贈與於法有據,判決鴻海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