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養母無力管教未成年養子,聲請終止收養遭法官駁回,引發議論。法界認為,案件處理核心不在於養是否還願意繼續扶養,而是孩子是否因此失去應受保障的照顧與監護體系;社政單位也憂心,孩子若被終止收養,易產生「再次被放棄」的創傷,將介入輔導。
一名法官指出,收養小孩時就必須評估是否有心教養、監督、保護,終止收養不像離婚般有完全的自由權,若法院駁回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聲請,未成年人卻遭遇「冷暴力」對待,養父母的親權可能被停止,但不能免除扶養責任,仍必須「出錢」。
法界人士表示,法律上的收養不只是單純「照顧小孩」,而是建立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關係,一旦收養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在法律上幾乎等同親生父母與子女,非雙方說解除就能解除。
民法規定,若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出現虐待、遺棄、重大犯罪,或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可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若孩子未成年,法院還必須考量一項更重要的原則,亦即「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不能因親子雙方都同意終止收養關係,而忽視法律的保護機制。
收養制度是為了建立長期穩定的家庭關係,不可因教養困難就任意解除,在孩子未成年階段,應安排輔導與教育支持等方式介入。
桃園市社會局指出,收養後反悔的案例極少,社會局將主動了解案家想終止收養的原因,無論是孩子難管教,或是養父母年紀大、體力無法負荷,都將引入諮商資源;如透過收養媒合機構介入,幫助雙方釐清狀況,也會尋求原媒合機構提供後續輔導。
社會局說明,若最後雙方仍決定終止收養,當事人需循司法途徑向法院聲請,年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法官開庭時會依法聽取孩子的意見;若確定解除收養,且原生父母也無能力接手照顧,孩子可能轉由社會局接手監護。
台灣收出養審查機制非常嚴格,社工在評估時發現申請者帶有補償心態或有其他疑慮,會要求接受諮商,若無法釐清,便不會核准成為收養家庭,避免日後「退貨」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