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陳琬惠去年2月爆料康樂隊業者涉行賄陳宗彥,當年經檢察官簽呈簽分案想辦貪汙案卻不了了之,去年2月台南地檢署分案重起偵查,同一案件陳宗彥被檢方起訴。檢方指出,歷時1年6個多月仔細分析通訊監察譯文、相關卷證及訊問陳宗彥等人,認陳等人涉嫌重大偵結起訴。
檢方指出,連、王前於2012至2013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時任圓股檢察官於2014年4月14日提起公訴,連經法院判決處應執行1年10月,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確定,另王應執行1年2月,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66萬元確定 ,並於提起公訴當日就連、王疑涉行賄陳宗彥部分,2014年4月23日另簽分案件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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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因年度職務異動,由時任義股檢察官於2014年9月3日接辦,檢察官認定連、王瑋申請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於圖說送審時,無任何業經核准規約規範,所以業主送件變更時,當無需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決議資料送審,台南市府依此核准,難認有何違法情事,也無積極事證足認有行、收賄或圖利不法,2015年8月31日以查無不法情事為由,簽准報結。
檢方指出,時任義股檢察官於前案偵辦期間,雖研判陳宗彥長期有接受酒店業者性招待情形,為釐清其性招待往來對價細節,2013年1月16日,向法院聲請對陳宗彥所持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獲准,並自同年年1月20日開始通訊監察,惟同年5月13日,因分析歷次監察內容發現,尚乏積極證據證明陳宗彥有行、收賄之確切不法犯行,而向法院陳報不繼續對陳宗彥聲請通訊監察,並於 同年5月16日停止監察。
且因當時偵辦重點,在於酒店業者是否有行賄警察以規避臨檢不法,因此監譯人員對於陳宗彥商請酒店業者安排性服務部分通訊內容,或認與警方包庇酒店業者不法無關,而有未作成譯文 。
檢方強調,去年2月間接獲告發後,隨即分案並重啟偵查,承辦檢察官將前案有關王通訊監察 1 年多監聽光碟及有關陳宗彥通訊監察4個月監聽光碟,均全部重新現譯,並反覆推敲及整理記錄,且比對調卷所取得相關資料,歷時1年6個多月仔細分析通訊監察譯文、相關卷證及訊問相關陳宗彥等人後,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