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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輩土地遭占用、不滿雞舍擋路 男拿鐵鎚拆光親戚建物遭判刑

祖輩土地遭占用、不滿雞舍擋路 男拿鐵鎚拆光親戚建物遭判刑

孫男不滿親戚位於自家旁的老舊雞舍多年荒廢,又認為影響出入安全,多次要求拆除未獲理會,竟自行拿鐵鎚、板手將整座磚造儲物間拆光。新竹地院審理,孫男未循法律途徑處理,擅自拆除已構成毀壞他人物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

判決指出,孫男與鄭婦為遠房親戚,雙方住家位於新竹縣寶山鄉,相鄰而建。遭拆除的磚造儲物間原本由鄭家長輩搭建,早年作為養雞使用,後來雖已閒置多年,但仍由鄭婦繼承所有權及使用權。

法官調查,孫男認為儲物間年久失修,不僅影響環境,也妨礙他進出自家住宅,曾多次要求鄭婦及家屬拆除,但始終沒有結果。2023年5月12日,孫男趁鄭婦不在家時,持鐵鎚、板手等工具將儲物間完全拆除。鄭婦返家後發現建物不見,立即報警提告。

孫男到案後坦承是他拆除儲物間,但辯稱建物坐落土地原本就是家族使用土地,且雞舍早已廢棄多年,自己只是拿回土地使用權,並非故意毀損。他的律師也主張,該儲物間只是養雞舍,並非刑法規範的「建築物」,即使有罪也僅屬一般毀損罪。

不過法官勘驗現場照片、Google街景影像及警方繪製平面圖後認定,該儲物間具有磚造牆壁、完整屋頂及獨立出入口,可遮風避雨,且面積約6平方公尺以上,客觀上具備供人自由出入及起居的條件,符合刑法所稱建築物要件。

法官認為,雖然儲物間多年未使用,也沒有實際住人,但是否屬於建築物,應以客觀結構判斷,而非是否正在使用。孫男若認為土地使用權或建物存續有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無權自行拆除他人建物,最終依毀壞他人建築物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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