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股鹽埕堤防旁路面年久失修,地方函詢相關單位未積極處理及回應,鐘姓男子募資與自行提供約50萬交廠商修補道路,惟國家公園管理處巡查人員發現國有地遭人回填及堆置營建剩餘而提告,鐘喊冤說是做公益,法官認他未將土地占為己用且為公眾使用而判無罪。
檢方起訴,鐘及已故謝姓男子明知該區段為國有地,且從事廢棄物清理依規定需經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及申請,否則不傳任意棄置或轉運、堆置廢棄物。
鐘委託謝回填道路,自2021年10月4日起,除向合法土資場取得土方,也自不詳處所載運含有塑膠、電線、木材營建剩餘廢棄物至該地回填,非法清理廢棄物。因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巡查人員,於同年12月13日發現土地遭人違規堆置廢棄物,會同警方前往調查而查獲。鐘被訴竊占罪嫌。
鐘坦承委請謝施做回填及道路潰堤修補工程,但堅詞否認竊占,他辯稱,該土地靠近堤防,下雨天時通行時,討海人會因地面濕滑而跌倒;「我是在做公益」謝說他有土方可以回填,為了避免行人跌倒,他就出錢請謝施作工程。
律師說,當地里長曾於2015年間函請政府相關單位協助處理路面年久失修、地層下陷等問題,然相關單位並未積極處理及回應,鍾於隔年協助募資修建道路。2021年間因道路仍有修補需要,他循例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目的,募資並自行提供約50萬元交由謝進行道路修補工程。
里長也說,他在2015年請相關單位勘查道路情形後,各單位都說不是他們的事,他才用里辦公處的名義發文給區公所、水利署、市府等,請各單位提供經費修建道路,後來鐘於2016年就鋪了道路。
台南地院指出,竊占不動產須有不法利益意圖,而基於不法占有使用故意,並有不法占有使用行為。所謂不法占有使用,是將該不動產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且排除他人對該特定不動產使用,使他人喪失對該特定不動產占有及使用權。
倘若行為人僅是對該地一時利用,或與他人共同利用,並無繼續使用或排他使用意思,即非竊占,自難以該罪相繩。
台南地院指出,檢察官並未提出鐘有何排除告訴人就本案土地之使用,使告訴人喪失對本案土地占有及使用權證據,同時,現場照片顯示該土地上未見有何圍籬、柵欄或其他得以排除告訴人使用土地工作物,鍾也稱:「我只有鋪路,沒有圍起來,很多人可以行走」。
同時,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敘明,鐘自行委請謝在國有土地上回填道路,「供自己及公眾通行使用」等語,足認鐘並未將土地占為己有,並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否則被告何以會讓公眾使用?顯與竊占罪構成要件有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