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資深黨員、民主學院前副主任被大陸情工人員收買,向時任副總統機要的總統府前諮議、時任外交部長助理何仁傑,探詢蒐集正副總統參訪友邦等政治情資,一審判黃10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黃6年徒刑,併科罰金60萬元,沒收87萬元犯罪所得,可上訴。
一審依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罪判邱世元6年2月、吳尚雨4年、何仁傑8年2月徒刑。高院今改判邱5年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沒收45萬餘元;吳尚雨改判3年徒刑;何仁傑則獲判無罪。
檢方起訴,黃取榮2003年赴大陸經商,結識中央軍委會兩名情報人員並被吸收為,2017年介紹邱世元接觸情工人員、當下線,在台物色、接觸、吸收國人,刺探、收集政府機關機敏資料,黃、邱分別收取工作報酬607萬7500元、221萬6924元。
黃取榮透過邱世元找上吳尚雨打探總統府消息,吳則提供賴清德出訪巴拉圭、競選總統期間的行程。吳尚雨在賴清德選上總統後,仍然在賴身邊任職,被查獲後才被解職。另外,黃、邱還透過何仁傑取得台灣與友邦接見、經貿合作架構與目標等資料。
台北地院一審認定何仁傑2023年利用確認外交部長行程、外交部業務人員向外交部長報告或私下查看資料的機會,將所獲取的2份公務秘密及1份機密交給黃取榮。黃再混和公開資料和秘密及機密資料,撰寫成分析報告,以加密軟體傳送給中共情工人員。
不過,高院指出黃取榮撰寫的文件內容不是秘密,多是引述公開政府公告或新聞稿,翻譯或摘要也和原始資料不同,文件內容資訊來源混雜、時序錯置、記載未正確或與實際情況不符,認為黃是蒐集不同公開資訊後加以拼貼、整編成文件,不具有「非公知性」,難認屬秘密事項。
高院認為,依照黃取榮、邱世元和中共情工人員的對話,他們為膨脹自身在台人脈和能力,常虛構、誇大或借用他人名義包裝資訊來源;另黃取榮、何仁傑的對話內容,除逢年過節時傳簡短文字或貼圖互相問候外,平日無任何特別聯繫,更遑論有相約會面討論交付情資,黃提供給中共情工人員的何仁傑個人資料,有諸多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資訊,就何仁傑人際網絡描述也多屬虛構,可證兩人並無密切往來或特殊情誼。
再者,高院認為何仁傑案發時使用的手機中,與黃取榮對話時序連貫、內容完整,並無刪除或毀損訊息,但檢察官和一審卻誤以何仁傑的備用手機查無對話內容,而稱兩人有刻意刪除對話紀錄,並以此推論兩人存在秘密關係,與事實不符而有重大違誤。
判決指出,依照外交部作業程序,各單位機密文件都有相應處理機制,機密訊息只有關係人可以接觸,不是任職外交部辦公室的任何人都能輕易耳聞或自由查閱,而何仁傑平日的業務範圍與本案外交機敏文件無關,因此不能只因何曾任職於外交部長辦公室,就認定他曾為黃取得機密文件。
高院認為在黃取榮向中共情工人員所建構的情報網絡中,何仁傑只是黃用來包裝資訊來源、誇大工作成果及請領經費的人頭角色,而不是實際參與情蒐工作,進而洩漏我國外交機密的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