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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女行員成詐團內應助洗錢 桃園地院判決出爐

國內首例女行員成詐團內應助洗錢 桃園地院判決出爐


某銀行28歲女行員朱紫彤遭詐團吸收,協助成員辦理綁約、調額,藉此提高轉帳額度限制,利用職權與詐團裡應外合,導致300餘名被害人損失近3.4億元,檢警今年初逮獲並起訴朱紫彤及林瑋婕為首的詐團成員共22人,桃園地院今天審結,依組織犯罪條例、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將朱女等6人先行判決,朱女應執行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40萬元,犯罪所得47001單位泰達幣沒收,法院同時認為朱女服務的某銀行也應受罰,依法告發並追究刑責。

詐團高階女幹部林瑋婕應執行徒刑8年6月,併科罰金50萬元,犯罪所得144萬5611元沒收;洪男應執行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15萬元,犯罪所得18萬5500元沒收;吳陳婦人應執行徒刑4年,併科罰金10萬元,犯罪所得2萬5000元沒收;吳男應執行徒刑4年,併科罰金10萬元,犯罪所得2萬5000元沒收;林女應執行徒刑4年,併科罰金10萬元,犯罪所得1萬1000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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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朱紫彤是某銀行成功分行櫃檯客戶服務專員,負責辦理開戶、存款、提款、轉帳及調高轉帳額度等業務,加入以「鳳凰」為首的詐欺、洗錢集團,為人頭帳戶的帳戶申設人「車主」辦理綁定台幣、外幣約定帳戶及調高轉帳額度等銀行業務,讓詐團得以利用車主帳戶進行詐欺、並快速移轉而隱匿、掩飾大額詐欺所得。

林瑋婕、洪男、林女、吳男及吳陳婦人等承「鳳凰」之命加入詐團,以通訊軟體Telegram「調額」群組內指示,負責帶領、陪同車主找朱女辦理綁約、調額等業務、監控車主等「控車」行為及群組內傳送後述行為的必要訊息,林瑋婕負責將車主帳戶的贓款以現金或操作虛擬貨幣平臺等方式,轉匯至「鳳凰」指定帳戶;洪男、林女、吳男及吳陳婦人則依林瑋婕指示,取得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密等資訊後,以Telegram傳送至「無限列車」群組,供「鳳凰」等轉傳給詐欺集團的機房成員。

朱紫彤於去年11月11日前至今年1月5日止,依詐團成員指示,在成功分行為呂姓車主辦理綁約、調額等銀行業務,由「鳳凰」詐欺集團利用呂等帳戶,詐團成員並以Line假投資手法施行詐術,被害人受騙匯款,再由詐團成員以網路銀行層轉帳戶內款項或提出或轉購虛擬貨幣洗錢。

林瑋婕則依「鳳凰」指示,自去年11月22日前至今年1月5日下午2點落網為止,指揮控站(監控車主動向)事宜,洪男擔任控站管理及控站人員,林女、吳男及吳陳婦人則為控站人員,5人共同支配車主帳戶,向車主們收取金融機構帳戶相關物品、辦理相關銀行帳戶綁約及調額等事宜,且將車主存簿等資訊貼至Telegram「無限列車」等群組中轉送訊息;「鳳凰」其他成員則以假投資詐騙向「被害人」施行詐術匯款,金額經層轉、提領或轉購虛擬貨幣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款項去向。

法官審酌,被告朱女等6人分別擔任詐欺集團不同腳色分工,參與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造成他人財產損害,洗錢、妨害犯罪追訴、救濟及金融秩序,考量被告朱女身為銀行職員,未能盡其金融業務職守,反利用組織缺陷及職務機會犯罪,造成社會金融秩序紊亂、財產法益損失;被告林瑋婕、洪男、林女、吳男及吳陳婦人等無視法律,且都有犯罪前科紀錄。兼衡被告6人於法院審理時配合並自白犯行等態度,且被告朱紫彤除本案犯行外,之前並無前科,參酌被害人意見等情,量處主文之刑。

國內首宗銀行行員勾結詐騙集團,涉嫌洗錢3.4億元案件,桃園地院今天審結,依組織犯罪條例、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將朱姓女行員及詐團高階幹部等6人先行判決,朱女應執行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40萬元,犯罪所得47001單位泰達幣沒收,法院同時認為朱女服務的某銀行也應受罰,依法告發並追究刑責。記者陳恩惠/攝影
國內首宗銀行行員勾結詐騙集團,涉嫌洗錢3.4億元案件,桃園地院今天審結,依組織犯罪條例、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將朱姓女行員及詐團高階幹部等6人先行判決,朱女應執行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40萬元,犯罪所得47001單位泰達幣沒收,法院同時認為朱女服務的某銀行也應受罰,依法告發並追究刑責。記者陳恩惠/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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