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姓學務長、推廣教育中心藍姓女主任等人,為解決招生困難,赴以隱匿資訊的詐術,招募來台,並將學生當作廉價勞工剝削,一審依違反人口販運法,重判柴男等人,全案上訴後,二審今審結,審酌柴男等人的參與程度、獲利情形,撤銷原判,改判柴男有期徒刑3年6月、藍女4年,全案除部分確定外,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柴男、藍女在2019年7月間遠赴烏干達舉辦招生說明會,兩人在會中刻意隱瞞留學生來台後需自行負擔生活費、可能從事勞力密集工作,以及若繳不出學費將遭依法退學等重要資訊,致使16名烏干達學生陷於錯誤,編織來台留學美夢。
留學生抵台後,面臨沉重的來台費用、學雜費及生活費壓力,處於難以求助的脆弱處境。柴男與藍女明知上情,從2020年2月起與經營企業社的陳姓男子合作,將學生派遣至數家工廠超時工作。
陳男依基本工資給付留學生並從中賺取工資差額,藍女則按月向每名學生抽取500元行政聯絡費,迫使學生犧牲求學時間,從事勞動與實質取得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案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
彰化地院審認,柴男等人共同犯詐術勞動剝削罪,判處柴男5年6月、併科罰金50萬元、藍女5年、併科罰金70萬元、陳男2年併科罰金60萬元,另名林姓共犯判刑2年10月;負責催繳學費的教職員李女、鐘女則獲判無罪。
一審判決後,檢方與柴男等人均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今審結宣判,認定柴男雖為主要謀劃者,但後續未積極介紹工作,也未從中獲利;藍女則為重要核心共犯且牟取私利,兩人行為嚴重影響我國國際聲譽,一審對於證據能力、犯罪所得的認定有誤,且無積極證據證明林男事先知情參與。
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柴男有期徒刑3年6月、藍女4年、陳男1年6月,考量刑度已充分評價不法內涵,不予併科罰金;林男改判無罪;李女及鐘女維持無罪駁回檢方上訴。此案除陳男部分已確定外,其餘案件尚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