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蔡姓男子住在台南市東區,卻在區一間高中旁物色廢棄空屋,在裡面鋪設浴巾,作為預謀女學生的地點;日前他企圖強行擄走17歲女高中生性侵未遂,台南地檢署聲押獲准,今天依強制性交等罪提起公訴,移審台南地院,法院裁定即日起續押3個月。得抗告。
台南地院說明,蔡姓男子經訊問後,認定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未遂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蔡涉犯重罪,且自承犯案前、後均有變裝,以迴避追查,顯見有規避追訴、審判、執行傾向。
法院認定,有相當理由足認蔡有逃亡之虞,且依卷內事證及蔡的供述,顯示蔡事前已有縝密準備及計畫,非單純臨時起意犯案,堪認蔡再為同種犯罪類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強制性交、強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原因。
法院審酌,蔡所犯強制性交、強盜案件對社會治安危害甚深,考量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維護、蔡的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為其他侵害較小手段不足以替代羈押,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今日起羈押3個月。
檢方今起訴指出,住在台南市東區的蔡姓男子,今年4月初挑選永康區忠孝路36巷3號廢棄空屋作為據點,先在空屋1樓後側房間內地面鋪設浴巾,並在空屋旁草叢鋪設木板、廢棄木門,以利他將鎖定的被害人自忠孝路人行道強擄至廢棄空屋內犯案。
今年4月22日傍晚5時55分許,蔡看到穿著寫有高中名稱上衣的17歲女高中生,獨自一人行走在忠孝路36巷人行道,認有機可趁,使用噴灑酒精的口罩,摀住女學生口鼻,並不顧她反抗,強拉往草叢方向移動,準備帶她進入廢棄空物強盜及強制性交。
女學生不斷用力掙扎反抗,導致左右臂、左上眼臉瘀傷、左右耳廓、右耳垂均有傷口、背部、左右手肘、左側頸部擦挫傷、右側腰、右前臂、右大腿、右小腿後有抓痕、左前臂四處瘀傷、右膝擦傷、左膝至小腿不規則擦傷;此時路過陳姓民眾發現她呼喊求救,上前阻止蔡。
蔡見對方持木棍上前大聲制止,趕緊逃離現場,並換上預先放置於機車車廂內的衣物,騎車逃逸;警方隔天持檢察官拘票及法院搜索票,至東區勝利路12巷將他拘提到案,扣得犯罪用浴巾2條、毛巾3條、拖鞋、防曬面罩、袖套、黑色長褲、牛仔褲、黑色短袖上衣等物品。
檢方偵訊時,蔡承認犯行,依據女學生及目擊者陳姓男子證述、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蔡的筆電、手機搜尋紀錄等,認定蔡的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依法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