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陳宣裕)遭控、案,士林地檢署原先對部分案件不起訴,經被害人聲請再議,高檢署發回續查,士檢去年8月「逆轉」,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追加起訴。士林地方法院今宣判,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法之為器,不在快意恩仇,而在持衡守正,縱使案情幽微曲折,眾情咸認被告或涉其事,然刑罰所加,必憑證據昭然,非可憑臆測而入人於罪,蓋疑影雖重,終非鐵證,人言雖喧,未足代法,本院仍應職守無罪推定之原則,不使一絲懷疑,化為定罪之鎖」;意思就是,刑事審判須以證據為基礎,不能僅憑懷疑或輿論定罪。
法院認為,依卷內證據,除A3、A5的單一指述外,未見其他具關聯性的補強證據,可以佐證兩人指控內容的可信性,因此難僅憑單一指證,就認定陳宣裕涉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
判決指出,檢察官提出的直接或間接證據,均未達足以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進而確信被告犯罪的程度,檢方舉證尚未形成有罪確信,依無罪推定原則,應諭知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