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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強盜罪羈押60天 彰化男獲判無罪刑事補償18萬元

涉強盜罪羈押60天 彰化男獲判無罪刑事補償18萬元

縣陳姓男子涉案,民國111年2月被警拘提到案到彰化地方法院羈押,共計受羈押60日,最後判決無罪確定,陳男請求刑事補償,彰化地方法院准予補償18萬元。

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出,陳男涉強盜案,111年2月被警拘提到案,翌日經彰化地院羈押,到同年4月22日羈押屆滿為止,共計受羈押60日,案件今年判決無罪,並經台中高分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確定。

彰化地院審酌,彰化地院在陳男案件所為的羈押裁定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然羈押長期拘束行動,此人身自由喪失不僅造成心理嚴重損害,對名譽、信用等人格權的影響亦甚重大,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

彰化地院考量陳男遭羈押時的年齡、自陳遭羈押前的工作、收入,另當工地臨時工的日薪,因身陷囹圄而喪失人身自由,致與家庭及社會生活隔絕,必承受相當程度的身心痛苦,社會名譽亦遭受不小的負面影響,兼衡羈押禁見期間無法聯絡親友,所受精神上面臨失去自由恐懼程度等一切情狀後,認本件羈押補償以每日3千元為適當,准予補償陳男18萬元。

彰化地方法院依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誓60日,准予補償陳姓男子18萬元。記者簡慧珍/攝影
彰化地方法院依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誓60日,准予補償陳姓男子18萬元。記者簡慧珍/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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