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姓男子對少女性交被判刑入獄,出監後又不配合身心課程常藉故請假,在治療期間以面試英文家教為由,以雙腳夾著女子大腿摩擦、在她旁邊打手槍,二度入獄被南投地院裁定刑後強制治療3年。高不服抗告稱,自己要考司法官特考正勤讀法律,台中高分院認為無理由,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南投地檢聲請指出,高男2012年被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最判2年確定,入獄後於2018年假釋出監,經台中社會局安排他每月身心治療、輔導課程,評估相關因子判定他具有高度再犯可能性,經法院2022年1月裁定他入醫院強制治療,至再犯風險顯著降低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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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男後又再犯強制猥褻等罪,另被發監而中斷該刑後強制治療,而經監所函送高男的評估報告,仍認為他有再犯風險,檢方因此再對高男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南投地院查,高男出監後常常不配合治療,利用請假、申訴方式,未按照討論時間報告,甚至還在治療期間再犯,不斷拿法條來辯駁並合理化自身行為,缺乏同理心,且性衝動較高。
且高2022年2月在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強制治療,經評估仍有高再犯風險,審酌後裁定高男刑後應入醫院或其他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為3年。
高男不服抗告,表示自己另案於2022年7月26日入監後,就接受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課程至今,他為準備報考113年度司法特考,善用時間勤讀法學,有明確目標方向,也在能力範圍內樂捐,且他已入獄1年4月,若在施以強制治療3年,他的努力豈不是白費?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台中高分院審酌,南投地院裁定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所為論述也和卷內資料相符,所定強制治療期間也妥適,高男徒以個人未來規畫為由,對原裁定漫行指摘,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不得再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