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第二監獄吳姓監所主任收受自稱「台灣巴菲特」的周姓收容人行賄147萬9400元,自前年4月起,多次利用進出監所管理收容人書信、物品職務之便,替周傳遞信件、錄音筆等物,讓周於獄中仍掌控旗下2間公司,案經橋頭地檢署以貪汙罪偵結起訴,法院分別判吳男6年徒刑;駱女(周男秘書)5月徒刑;周男8月徒刑。
判決指出,周男因案羈押於高二監,為求獄中生活舒適,得知監所主任吳男平日愛騎重機,周先是透過與倪姓律師會面時,請倪代為告知旗下劉姓職員,替他購買兩頂市值7萬9600元的頂級安全帽,贈送至吳男及吳友人住處,還送兩支三星手機,拉攏吳男對他特別關照,「放水」戒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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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周男透過獄外友人成立公司,周見吳男已利誘上鉤,便要求吳於進出監所時,替他傳遞未經檢查程序的信件、錄音筆等物,放置在所外特定地點,再由周旗下駱姓女秘書取走,而22趟對價金額明確,每趟收受4至10萬元不等,總計共131萬2000元,為期2年之久。
全案經檢調一一調閱監視器、手機對話內容、周旗下公司的公關帳本等多項物證,認定吳、周、駱三人犯罪事實明確。
「從頭到尾,我給吳的好處,就是要慢慢拉攏他,幫我做事。」周男供稱,當時在獄中還有另案待研商和解事宜,以及投資案件訊息需對外傳遞,且獄外仍拓展手機手遊事業成立公司,正需能自由進出監所的人,代為跑腿、傳令以便掌控公司營運。
吳男表示,因周說能從廠商獲得免費手機,等到新機上市時,便請他拿兩支手機;而直到隔年,周才提出跑腿傳令的要求,而吳早已預知,周恐對他要求「違規」職守的事項。
橋頭地院審酌,吳、周、駱三人皆坦承犯行,吳繳還手機及犯罪所得147萬9400元(含安全帽金額),且吳、駱二人並無前科,另駱女所為僅聽從老闆周男指示配合辦理,並無因而獲取個人不當利益,因此,依貪汙罪對吳等三人作出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