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陳炳榮因販賣二級毒品被判3年7月至3年10月不等徒刑,合併執行10年確定,陳男曾聲請再審被駁回,聲請大法官解釋,主張刑事訴訟法「再審」條文與憲法牴觸,憲法法庭審理後,諭知陳男得依判決意旨向該管法院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展開再審程序,認為陳男供出毒品上游,符合減刑規定,今撤銷改判,合併執行刑改為6年。可上訴。
陳炳榮因販賣二級毒品被逮,2011年7月20日第2次警詢時供出上游曾志文,但檢察官在還沒「查獲」曾志文前,就先起訴陳,高雄地方法院依販賣第二級毒品共8罪判刑,合併定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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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不服,上訴主張他在警詢階段就主動供出上游並提供手機與通聯,但一審未審酌,認為他應可適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減刑。但二審未給予減刑,陳再上訴最高法院仍被駁回定讞。
事後曾志文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遭橋頭地方法院判刑確定,陳炳榮主張是他提供線索破案,屬「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但高雄高分院認為再審條文僅限於原判決所認的「罪名」,不包含「罪刑 」,駁回再審聲請,陳炳榮提抗告也被駁回。
陳炳榮不服,聲請大法官解釋,主張刑事訴訟法的再審條文,有牴觸憲法疑慮,憲法法庭今年2月作出判決,認為再審條文
「應受…免刑」的依據,除「免除其刑」的法律規定外,也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內,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
陳炳榮在憲法法庭判決後,依判決意旨,向高雄高分院聲請再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合議庭依毒品回害防制條例規定,認為供出毒品上游因而查獲得為減刑,即屬「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
合議庭認為,陳炳榮2011年7月20日就主動供出毒品來源,但曾直到2017年2月才經檢方起訴,同年6月判決確定,而陳炳榮8次犯行中,有7次無法依規定減刑。
合議庭依據憲法法庭意旨,認定陳炳榮自曾男處購入7次毒品,符合減刑規定,從輕改判1年3月至1年5月不等徒刑,至於第8次販毒行為,因來源與曾男無關,則無法減刑,今宣判陳男合併執行刑改為6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