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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女乘客大腿2次稱酒醉 律師還替他辯「隔有衣物不算性騷」

摸女乘客大腿2次稱酒醉 律師還替他辯「隔有衣物不算性騷」


男子搭乘客運碰觸鄰位女性大腿,嘉義地方法院依犯性騷擾罪判刑2月。圖/資料照片
男子搭乘客運碰觸鄰位女性大腿,嘉義地方法院依犯性騷擾罪判刑2月。圖/資料照片

丁姓男子搭乘客運涉嫌撫摸身旁女乘客大腿2次,女乘客深感委屈向司機反映,司機報警。丁男辯稱酒醉睡著不知情,律師也辯護,只有單方面指控證據不足,且大腿部位隔有衣物,是否屬於隱私部位也有疑慮,法官仍依犯性騷擾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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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7日清晨,女子搭乘從台南開往台北的和欣客運,因當時座位幾乎坐滿,她乘坐於最末排中間座位,行經嘉義水上路段時坐在左邊的丁姓男子突然伸出右手撫摸她的左大腿1下,她驚嚇之餘將男子右手推開,沒多久男子再伸出右手摸她左大腿1下,她感到委屈又恐懼,使用通訊軟體告知友人,並往司機艙告訴司機遭到性騷擾,司機通知國道警方,警方偵訊後送嘉義地檢署,檢方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提起公訴。

丁男辯稱,當天和朋友聚餐有喝酒,上車後很累馬上就睡著,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沒有伸手去觸碰對方,座位扶手很高,也不可能去碰到她的大腿。辯護人主張,只有女方單一指訴,證據也是女方的供述所衍生,證明力不足,很有可能告訴人自身不良的經驗導致誤會,而且大腿部位另隔有衣物,是否屬於身體隱私部位也有疑慮。

法官認為,除了有告訴人的證言外,還有當下紀錄的通訊體LINE對話內容以及客運監視器錄影佐證。

女性會因氣候、喜好、舒適度、表演、健身或運動等因素穿著沒有遮蓋肚臍、腰部、肩膀、背部、大腿的衣物,並不是沒有衣物遮蔽的部位就不是「其他身體隱私處」;換言之,也不能以男女穿著的衣物遮蔽範圍,來界定「其他身體隱私處」,而應著重於行為人未經本人同意,基於性騷擾的犯意,趁人不及抗拒,刻意觸摸身體,足以引人嫌惡之感,都屬於身體隱私部位。

經查,丁男未經女子同意,乘機出手撫摸、碰觸左大腿,依社會通常觀念判斷,顯已破壞女子所享有關於性的寧靜、不受干擾的平和狀態,並足以引起嫌惡,屬性騷擾行為。

法官審酌,丁男為滿足一己私欲,乘人不及抗拒之際,任意觸摸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久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的觀念,造成心理傷害、不安全感及難以抹滅陰影,犯後否認犯行,兼衡犯罪手段、目的、動機、尚未達成和解、家庭、經濟等情狀,犯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1千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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