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陸籍劉姓女子在中國工商銀行任職逾37年,10年前和台灣周姓男子結婚並取得長期居留證,但欲申請在台定居時,被內政部以曾任職大陸黨務、行政等職務為由拒絕,她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法院認為內政部沒有請國安單位協查,逕自處分違法,判決撤銷原處分,內政部應依法院見解重新決定,可上訴。
劉女1983年12月至2021年4月間擔任中國工商銀行徐州分行辦事員,時間逾37年,而她2013年1月22日和周結婚,內政部2017年許可她來台長期居留;劉女2021年4月30日申請在台定居,內政部召開會議認定她曾任職大陸黨政軍職務而不准,且3年內不得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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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提告主張,她在中國工商銀行任職37年,完全沒有從事任何政治性任務,或代國家行使公權力的職位,只從事單純的辦事員工作,她結婚來台至今已逾9年,且連續9年均在台灣超過184天,她向移民署申請定居台灣,是出於對台灣的認同和喜愛、夫妻感情穩固融洽,而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限制她不得申請定居,也沒有離職幾年後可再申請的例外規定,顯然已侵害她的家庭權。
她認為中國工商銀行是單純營利性上市公司,不屬於政務系統或直屬事業單位,且她不是黨員,既不受黨章約束,也未從事黨務工作,但內政部卻將中國工商銀行恣意解釋為涉及黨務的政治性組織,而不准她定居,處分認事用法有重大違誤,請求法院撤銷。
內政部反駁,中國工商銀行是大陸五大國有商業銀行之一,是大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也是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並設有黨委,由董事長兼任黨委書記,落實中國共產黨黨中央及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進行共產黨在中國工商銀行的黨建工作,認為劉女任職於大陸黨務、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的事實明確。
內政部表示,考量劉女在台的家庭權及團聚權,並未廢止她長期居留許可,而依照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台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已考量劉女的最佳利益,劉女並沒有無法長期在台居住。
北高行指出,劉女在法院陳述曾在中國工商銀行擔任辦事員,剛進入銀行時在櫃檯辦理存款等金融業務,後來擔任外勤客戶經理推銷金融卡、信用卡,與退休證明一致,但從內政部會議結論無法判斷究竟考量了哪些因素,認定中國工商銀行屬於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
再者,內政部不准劉女定居處分之前,沒有依照會議決議請移民署專勤隊詳加查察,並請國安單位協查有無國安疑慮,也沒有請國安單位及大陸委員會就劉女任職的組織架構、職務階級、工作性質及內容提供意見。
北高行指出,內政部針對劉女申請定居案,全然不需請國安單位協查,就能得出不准定居的結論,令法院不解,內政部在劉女任職中國工商銀行組織架構、職務階級、工作性質及內容均不明的情形下,逕自認定曾任職大陸黨政軍職務,處分決策事實基礎資訊不完全而違法,判決撤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