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越南籍男移工遭同鄉指控,前年底在工廠宿舍生日聚會時,涉嫌對同鄉的5歲男童,以隔著褲子咬下體的方式猥褻,造成男童下體有受傷,男移工否認涉案,辯稱只是跟男童鬧著玩,沒有咬男童下體,一審認定男童的說詞前後不一,對於是男移工還是其舅舅涉案,說詞不一,加上無其他積極證據,判男移工無罪。
判決指出,一名在台中市工作的越南籍男移工,在前年12月19日在工廠宿舍內,與其他同鄉一起參與生日宴會,除了該名男移工外,還有女同鄉的5歲兒子,以及男童的舅舅、舅媽等親戚在場,該名男移工被指控,涉嫌在男童坐在其母親大腿上時,以手固定男童身體,彎下身以隔著褲子方式,以嘴巴咬男童下體,男童掙扎,男移工才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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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母親在隔天替男童洗澡時,發現男童下體有三處傷口,經詢問男童才得知狀況,因此報警提告男移工涉嫌強制猥褻。
不過男移工到案後否認涉案,辯稱當時的確有與男童有肢體接觸,但是在跟男童嬉鬧,當時是要向男童拿回手機,有搔癢男童,男童因他拿走手機而哭鬧,但沒有對男童猥褻;移工的律師也辯護,當時還有其他人在場,若移工有犯行的話,即便男童母親沒看到,應該還有其他人會看到,而監視器僅拍到移工有彎下腰靠近男童,但是否是咬男童下體,仍有疑義。
台中地院審酌,男童僅5歲,認知、理解、陳述能力都未健全,且歷次詢問,都對涉案人有前後不一的指控,包括男移工與其舅舅涉案。
另外勘驗現場監視器可發現,男移工靠近男童的時間短暫,加上當天男童是穿厚褲子,且監視器也沒拍下移工有脫下男童褲子,移工能否在短暫時間內,以口腔咬傷男童下體,造成3處0.3公分的傷口,已有疑義,再加上男童下體沒有驗出移工的DNA,認定此案證據不足,判移工無罪,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