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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念祖為死亡21年諸慶恩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不受理:非當事人

李念祖為死亡21年諸慶恩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不受理:非當事人


佳和實業前董事長翁茂鍾與審檢調警不當往來曝光,輿論譁然,多年前法商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定存單,台灣高等法院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緩刑3年;上訴三審時諸病故,最高法院判不受理。

諸的律師李念祖主張2017年司法院大法官釋752解釋後,雖然改為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可上訴,但未給諸的亡妻上訴第三審違憲;憲法法庭認為李只是辯護人非當事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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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念祖主張,他是諸慶恩的辯護人,享有為保障受判決人憲法上權利而為訴訟行為的權利,包含聲請憲法裁判,為維護諸身後享有無罪的名譽權,因此聲請本件訴訟。

諸慶恩涉偽造文書部分,一審無罪,二審改判4月徒刑,當時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未賦予已死亡被告的配偶就第二審有罪判決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應屬違憲,釋字第752號解釋應補充解釋,讓諸可以適用。

憲法法庭認為,諸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003年5月24日死亡,無為本件聲請的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李念祖是辯護人,難認有何憲法上權利因判決或原因案件的確定終局判決而受侵害,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就解釋聲請補充,裁定不受理。

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釋字第752號違憲解釋,指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與刑法第320條、321條竊盜罪,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改判有罪,被告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如此未能提供至少1次上訴救濟機會,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立即失效。

諸慶恩遭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的偵審過程,台灣高等檢察署認為未獲得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審判,因高院判決有罪,他深感冤抑求救無門,無奈之下僅能請求檢察官上訴,最終卻因諸死亡,最高法院判決不受理,沒能取得無罪判決。高檢署2021年曾向高院聲請再審但遭駁回,檢方抗告。最高法院認為原第二審判決關於諸慶恩部分,既經原第三審判決撤銷而不存在,刑的宣告亦當然失效,即非確定的有罪判決,不得以已被撤銷而不存在的判決作為聲請再審的客體,2022年3月30日駁回。

律師李念祖為亡歿的諸慶恩涉及的偽造文書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聲請補充,憲法法庭認為諸慶恩2003年5月24日死亡,無聲請能力,李僅是辯護人,不得聲請,裁定不受理。資料照片。記者許正宏/攝影
律師李念祖為亡歿的諸慶恩涉及的偽造文書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聲請補充,憲法法庭認為諸慶恩2003年5月24日死亡,無聲請能力,李僅是辯護人,不得聲請,裁定不受理。資料照片。記者許正宏/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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