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滕家龍3年前凌晨和和2名友人在永和酒吧慶生,他吸K他命助興,又因細故與隔桌酒客衝突,先在酒吧內打傷徐姓男子,又與曾姓男子扭打至店外,以隨身的折疊刀砍殺曾,曾臟器外露死亡,最高法院依殺人罪判刑12年定讞。
滕家龍(24歲)國中肄業,有傷害、酒駕等刑案紀錄,以「陪人家打遊戲」為業,月收入3至5萬元。檢警調查,滕疑在吧台見到曾刁難酒吧女店員,當場說「不要那麼大聲、影響到其他的人了」,曾轉身嗆他,滕不滿遭嗆,與曾、徐打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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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先打傷徐,並懷疑曾拿酒瓶打他額頭、害他流血,與曾從店內扭打到店外,一旁民眾將兩人分開,滕卻抄起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朝曾的腹部、胸部揮砍,曾臟器外露。
滕家龍坦承犯行,自述因16歲時曾被別人押到河堤毆打,之後都會隨身攜帶折疊刀防身,案發當天他先在KTV喝酒唱歌,再到酒吧繼續喝酒。
一審指滕家龍案發時酒醉又吸食毒品,辨識及控制能力減低,他明知自性格衝動,且有喝酒吸毒習慣,卻隨身攜帶刀械外出,依法不得減刑,依殺人罪判滕15年徒刑,另依傷害罪處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案件上訴,二審依殺人罪改判滕14年徒刑,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
更一審審理時,滕先表示現場扣的刀子不是他的,且上頭沒有他的指紋,並說「我那支不見了」。對於衝突如何發生,他強調是對方挑釁,且他16歲起就帶著刀子,但沒傷過任何人,且2020年後就沒再犯過案,這回出事是意外。
更一審認為滕殺人前有喝酒、施用K他命,出現「酒精與愷他命中毒」狀態,辨識能力降低,依刑法規定減刑。雖然滕過去曾有酒後打人的紀錄,但和這次的衝突原因並不同,難認他在精神出現障礙時可預見要會殺人,非「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更一審考量滕家龍年輕氣盛,有傷害前科、口角後衝突、坦承犯行但無力賠償、死者家屬失去獨子等情狀,改量處12年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