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姓男子進入彩券行後,把手伸進手提袋,喝令女店員交付2萬5000元和手機,檢方依強盜罪嫌起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女店員證稱擔心袋內有武器,並因老闆說,有人要刮刮樂或現金,以保護自己為原則,所以給何錢。法官以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依恐嚇取財罪嫌判刑10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何男今年7月23日下午1點多,從台北開車到基隆市,停放在信義國小地下停車場後,走到距停車場約300公尺的一家台灣彩券投注站。趁投注站沒有其他客人,僅有1名女店員的機會,把手提袋放在櫃檯,再把右手伸入手提袋,喝令女店員交出抽屜內的現金及她的手機,全部放進手提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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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店員因為事起突然,何男語氣粗暴,推測手提袋內藏有武器,擔憂不從,何男恐掏出武器攻擊她,心生畏懼,交出店內現金2萬5000元和手機。何男得手後離開投注站,並在路上變裝,再到信義國小停車場開車回台北。
警方接到女店員報案後,查出何男逃逸過程中有變裝,仍一路追查到他前往信義國小開車,並從車牌查出他的身分,隔天持拘票台北市何的住處,查扣衣服等證物,將他帶回偵訊後,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查後,依強盜罪嫌起訴何男。
法院審理時,何男指手提袋是用來裝逃跑時變裝的衣服,手提袋内沒有武器,也沒有跟女店員說袋内有武器,他不記得我為何要把手伸到櫃台上的手提袋内。律師辯護稱,何男只是作勢把手伸進手提袋,並沒有達到女店員不能抗拒的程度。
法官指出,女店員在警詢、法院審理時均證稱,何當時伸手進袋子裡面,然後叫她打開抽屜拿出錢,她沒聽清楚回他「蛤?」,何再比較大聲的說,抽屜打開把錢都拿出來。她原本想要按保全鈴,但何察覺,喝斥她後退、不准按。
女店員說,何男沒有跟她說袋子裡面有武器,也沒有做攻擊動作,從頭到尾手都在袋子裡面。她看不出袋子裡面有什麼東西,她擔心袋子裡面是不是有美工刀或槍等武器,如果不把東西交出去會受危害。加上老闆讓我們遇到什麼事都乖乖配合,對方說要刮刮樂或現金,以保護自己為原則,不要受到傷害,所以她依照老闆指示,沒有反抗。
法官認為,何男僅在櫃檯一側將右手伸入手提袋內,喝令女店員交付現金及手機,並未以脅迫言詞或亮出武器等行動恫嚇。女店員證稱無從得知袋內有無凶器,而是因猜測及老闆交代,擔憂受傷選擇依從何男要求,難認何男達壓制女店員意志致不能抗拒情形,並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應以恐嚇取財罪處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