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盈達討錢不成,持水果刀猛刺養育他16年的鄰居楊姜姓婦人22刀,拿走11萬2千元去色情按摩,再逃至花蓮躲藏被捕,一、二審依強盜殺人罪判李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李盈達出生時,父親因案遭通緝生死未卜,母親患精神疾病,祖母無法養育,在他6個月大時,託付給原是鄰居的78歲楊姜姓婦人照顧;死者不捨李的身世,帶回家中同住、視如己出,同住扶養至他16歲;因李上高中學壞,被送回家由舅舅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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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偷東西,舅舅無法忍受,鬧到夫妻失和差點離婚,乾脆換大門鎖,把李趕走;李淪落公園流浪,回去找死者求助,死者心軟,常私下金援,前年9月還讓小兒子安排李到塑膠工廠擔任學徒一同工作。
李盈達多次未經婦人同意就從包包中直接拿錢,養成「想要就拿」習慣。前年10月20日工廠發工程款,婦人小兒子領取36萬現金,李起歹念,隔天上班先到死者家中討錢,途中還購買水果刀;因向死者討錢遭拒,竟拿水果刀朝她頭部、背部猛刺22刀。
李殺害從小照顧他的恩人後,搶走現金11萬2千元,凶刀棄置一樓樓梯間,搭計程車返回租屋處換掉血衣,先前往台北市林森北路半套店消費,然後包計程車逃往花蓮,躲在不知情的網友家。警方循線追至,李外出買消夜時被捕,起出剩餘的染血贓款9萬9300元。
一審認為楊姜姓婦人與李無血緣關係,卻待之如親孫,李要錢不成就殺人,沒有任何可減刑的理由;但念及他犯後坦承犯行,犯案時才19歲,還算思慮不周的年紀,依兩公約「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量處無期徒刑。
二審指出考量李犯案時無精神障礙,但他在原生、寄生家庭間成長,性格不定,即便被害家庭細心付出也無用,認為沒有剝奪他生命的必要,維持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