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姓男子與郭姓男子會同取簿集團暱稱「壞男孩」之人,今年1月誘騙何姓男子賣銀行帳戶,以25萬元向取簿集團收購一本帳戶,並把何男關在一間學生套房3天,詐團並對何男恐嚇若不配合「會教訓你,用電擊棒電你」,彰化地方法院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將廖男判刑8月,郭男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23歲廖男加入自稱「宋禹逸」的詐騙集團,擔任該集團中收購存褶、提款卡等人頭帳戶工作。
/*.innity-apps-underlay-ad {z-index: 34 !important; }*/
.innity-apps-underlay-ad ~ .header {z-index: 35;}
.innity-apps-underlay-ad ~ .main-content .inline-ads { background: transparent;}
#eyeDiv ~ .footer{ position: relative; z-index: 2;} /* sizmek_underlay 投遞調整置底 z-index 權重 */
.article-content__abbr__text {display:inline-block;} /* to be remove */
googletag.cmd.push(function() { googletag.display(‘ads-inline’); });
廖男今年1月31日與 「壞男孩」所屬的取簿集團合謀,先由壞男孩以求職為由誘騙何姓男子到新北市的某銀行申辦金融帳戶後,交給集團帳戶,再指示何男到台中市,由集團其他成員將何男關在一間學生套房內,並收走何男的手機及證件,恐嚇何男「不要逃跑,要好好配合,如果不配合會教訓你,會用電擊棒電你」,讓何男心生畏懼不敢反抗。
廖男也被「壞男孩」邀入犯罪集團的ig「控肉飯」群組,並在群組內約定以20萬元收購何男人頭帳戶,並以5萬5千元為代價要集團控制何男行動自由,以便何男不會報警,有充裕時間利用帳戶洗錢,廖男並指示同夥郭男到台中市交付25萬元給取簿集團成員,直到警方在2月3日破獲犯罪集團,何男才被釋放。
員林警方也因破獲此犯罪集團,再由彰化地檢署指揮員林警方與刑事局循線深入追查,再查獲犯罪集團設於馬來西亞的洗錢機房。
不過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時,廖男辯稱,「宋禹逸」在柬埔寨,要找臺灣的水房洗錢,但宋禹逸嫌他年紀太小不給他做,所以他最後沒有加入,辯稱他沒有從事洗錢,購買何男帳戶是他自己要用的,但他還沒有開始做,郭男則均坦承犯行。
法官認為,廖男與郭男可預見暱稱「壞男孩」之人所屬之集團係以剝奪帳戶持有人行動自由為手段的取簿集團,竟仍向「壞男孩」集團購買人頭帳戶,並支付「控費」,使取簿集團更加猖獗,惡性重大,不過審酌何男人身自由遭受侵害之程度尚非嚴重,因此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將廖男判刑8月,郭男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