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籍外籍移工卡戈25年前在台期間,與同鄉麗莎交往,成為男女朋友,1998年7月晚間找她外出,在台南南區某公園內發生性行為後,因故口角爭執,她抓男友臉部,反遭持刀猛刺10多刀死亡,卡戈則逃逸,被通緝迄今已逾25年,經查已逾追訴權時效,台南地院判免訴。
檢警調查,卡戈是工程公司所申請引進移工,1998年7月11日晚間9時許,到南區工廠後方工地找麗莎,兩人一同外出,在公園內發生性行為,因故發生爭執,她抓男友臉部,卡戈則憤持刀猛刺她10多刀後,畏罪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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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莎終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隔天清晨5時30分許,為早起運動民眾發現後報警,經檢警調查,認卡戈涉犯殺人罪嫌,並發布通緝在案,但他如人間蒸發,逃逸無蹤。迄今已逾追訴權時效。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殺人罪,法定刑為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再依同法,本件追訴權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期間,即上開追訴權時效期間的4分之1(5年),追訴權時效期間合計為25年。
合議庭表示,被告被訴殺人犯行為1998年7月11日,經檢察官同年月28日開始偵查,同年10月1日提起公訴,同年月13日繫屬於台南地院,後因被告逃匿,隔年5月25日發布通緝,致審判程序無法進行。
因此,自犯罪成立日(1998年7月11日)+追訴權期間(25年)+實施偵查日至通緝發布日期間(9月27日)-起訴後至法院繫屬期間(12日),追訴權時效應於今年4月26日完成。如今,本件已逾追訴權時效,法官諭知免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