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56888 NEWS

自11樓拋下 產後殺子判4年6月

自11樓拋下 產後殺子判4年6月

市夏姓女子二○二四年和莊姓前男友分手後產下一名男嬰,產後廿分鐘將兒子從十一樓窗戶拋下身亡,檢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為罪嫌起訴,台中地方法院認為夏女背負龐大債務,有不得已事由,改依刑度較輕的產後殺子罪判四年六月徒刑,可上訴。

檢方指出,夏女(廿四歲)和莊交往期間,二○二三年九月生下女兒,雙方二○二四年三月分手,當時夏女已懷孕,她於同年十一月廿八日在住處生下男嬰,以毛毯包裹後從窗戶推下,男嬰自十一樓掉落一樓社區花圃,全身骨折、臟器損傷身亡,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為殺人罪嫌起訴。

法院開庭時,夏女表示莊要求她祖母幫貸款一百萬元,並以她當保人購買賓士轎車,其中多貸的廿餘萬元,沒有用來撫養女兒,反而拿去養別的小孩,她和莊分手前發現又懷孕,才會產後將男嬰丟下樓。

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庭審酌夏女自幼父母離異,與家人關係疏離,個性內向寡言,不擅表達感受,雖與乾爹、乾媽同住,但寄人籬下,不敢吐露懷孕實情,甚至於產後大出血被發現時,仍佯稱是月經血崩,可見社會支持極度匱乏。

合議庭認為,夏女除要扶養女兒,又背負乾爹借名開設公司積欠的巨額債務,加上被莊欺騙恐面臨百萬車貸,經濟陷入絕境,確實無力負擔男嬰扶養照護義務。

中院考量夏女案發時甫經歷獨自生產的劇痛與大出血,身體極度虛弱且身心處於混亂恐懼中,認為夏女是有「不得已事由」才於生產後廿分鐘內將親生骨肉推下樓致死,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刑法產後殺子罪論處。

Share:

最新文章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