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姓律師不滿郭姓行銷公司負責人終止顧問合約且未給付逾時工作費,提告請求給付。士林地院認為,劉男未舉證部分工作逾時,經扣除時數,判決郭姓負責人給付7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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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主張,事務所與郭姓行銷公司負責人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簽立常年法律顧問合約書,期效至111年11月11日止,約定顧問費新台幣5萬5000元,並由事務所3名律師於委任期間內提供工作時數10小時。
劉男指出,10小時的服務內容包含電話諮詢法律問題、審閱諮詢契約等文件並提供意見、面談諮詢並提供意見、提供法令及實務見解,若超時部分則依事務所提供的人員實際工作時數,並按照此人員的職級計費。
劉男表示,事務所曾於110年11月26日告知郭姓負責人已用完10小時工作時數,且逾時顧問工作費時數共計14.04小時,但郭姓負責人同年12月2日單方面終止合約並拒絕支付費用,因此請求給付報酬9萬8280元。
郭姓負責人答辯指出,劉男顧問費計算方式不明、無標準可循,也未告知事務所3名律師是否為資深律師或重複計費,部分工作內容錯誤百出也算入實際工時,認為劉男提出的工作時數表非真實,並有灌水浮報之虞。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劉男與郭姓負責人簽立的合約為真,並附有逾時顧問工作費計算表,且事務所3名律師均有給付勞務,但劉男無法舉證部分工作超時,經扣除部分時數,判決郭姓負責人應給付7萬4340元報酬,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