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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運動中心攀岩老手10米墜落亡 救國團、業者判賠105萬

內湖運動中心攀岩老手10米墜落亡 救國團、業者判賠105萬


35歲蘇姓攀岩老手,2020年獨自前往台北市內湖運動中心攀岩場自主訓練,第3次攀岩時,未扣上安全扣環,從10米高處墜落身亡,蘇女父親向經營運動中心的中國青年救國團、外包廠商光合作用運動公司求償,士林地方法院認業者警告標示不足,判賠105萬元。

蘇女父親主張,救國團經營經營運動中心,將攀岩場外包給光合作用運動公司,有分潤、對外收費及監督責任,業者應可預見獨自攀岩者,可能未做好確保措施,有義務提供相應辦法或降低風險,救國團、外包商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求償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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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愛運動的蘇女,通過攀岩測驗領有安檢卡,可單獨攀岩不用教練陪同,2020年8月29日蘇女在室外上攀區,使用自動確保器獨自攀岩,第3次攀岩時,未扣上安全扣環,從10米高處墜落,頭部重創身亡。

救國團主張,已外包出租攀岩場,不是消費者保護法中的「企業經營者」蘇女入場攀岩前已簽署寫注意事項,否認賠償責任。光合作用公司則主張,攀岩場有教練定期巡場,消費者也都簽署注意事項才攀岩,蘇女疏於使用自動確保器,此案刑事部分獲不起訴處分。

士院認為,根據救國團與光合作用運動公司合約,救國團有權管理攀岩活動,是企業經營者,依據美國人工岩場設備廠商協會的攀岩設備安全法令,中華民國山岳協會攀登部意見,攀岩者使用自動確保器,不用派員在旁監看,但場內設置警告標示不足,欠缺安全性,蘇女未扣上扣環,自負三成責任,救國團、光合作用公司,未正確安裝自動確保器的配備標示旗,應負七成過失責任,判賠連帶賠償105萬元。可上訴。

內湖運動中心的戶外攀岩場。圖/內湖運動中心攀岩館提供
內湖運動中心的戶外攀岩場。圖/內湖運動中心攀岩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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