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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故障竟「倒車」450公尺回家 台中營造老闆公共危險遭重判1年

貨車故障竟「倒車」450公尺回家 台中營造老闆公共危險遭重判1年


台中陳姓營造公司老闆駕駛貨車發現故障,他認為住家就在附近索性以「倒車」方式上路,但一度卡在路中間還拒絕警方攔檢,踩油門在市區倒車450公尺、歷時8分鐘,落網還辯稱「自己很小心在開」;法院認為陳倒車上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依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罪判他1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男(65歲)今年3月20日晚上8點多駕駛小貨車載越南籍女友人,但他加完油後發現貨車故障,無法以車頭朝前的方向前進,但陳覺得離家不遠,竟不顧公眾往來安全以「倒車」方式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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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途中整輛車又卡在南區復興路2段、美村路口路中間,警方獲報到場要求陳男下車受檢,陳卻拒絕還繼續踩油門倒車,一路右轉復興路二段、左轉進文林街、右轉平順街,最終成功抵達住家。

檢警比對監視器行車記錄器,發現陳整路倒車長達8分2秒,距離450公尺,已經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依公共危險罪嫌當場逮捕送辦。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他不承認犯罪,自己車子真的壞掉,他很小心在開車,認為只有交通違規並沒有逆向。

法院查,一般駕駛是以車頭朝前方式前進,駕駛人若以倒車方式前進,即屬非常態之交通活動,這種開車方式注意路況、應變的能力,必然低於正常駕駛,容易發生事故。

法院也認為,一般駕駛人在路上看到這樣異於常態的前進車輛,必然會盡力閃躲、減速慢行,終將造成道路壅塞的結果,因此認定陳男在道路上以「倒車」前進的駕駛行為,該當刑法第185條第1項所稱的與損壞、壅塞相類似,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行為。

法院審酌,陳男無前科,卻僅因車輛故障就整路倒車,經警方到場制止也不停車,一共開了8分2秒,駕駛距離450公尺,危害公共行車安全甚巨,且犯後否認態度不佳,依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罪判他1年徒刑。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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