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首件國民法官案件,台中黃姓業務員涉嫌殺人案自1月5日繫屬台中地院後,至今仍在準備程序階段,辯方認為檢方起訴書提到黃男向施男表白遭拒,心生不滿、萌生報復等,用語臆測且煽動,恐有造成「預斷」之虞聲請刪除;法院審酌,相關說明和案件密不可分,不會產生預斷,裁定駁回。
黃的辯護人,律師李宣毅、黃致豪及林陟爾聲請指出,檢方起訴書有造成「預斷」之虞,應刪除3大段部分及理由,包括起訴書中提到黃男、施男各就讀東海大學法律系、電機系,因打籃球認識且黃經施引介參加直銷社團,黃也對施產生好感,向施表白遭婉拒仍攔堵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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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黃男心生不滿,萌生報復動機去買2把刀以圖預備殺害施之用,還有黃朝左肩刺,旋即鮮血直流,黃見施離去,再持續朝多處要害猛刺攻擊,黃持雙刀輪番攻擊等。
辯方認為,檢察官就2人背景介紹,情節遠早於案發時間,和黃男有無殺人犯意欠缺關聯性,其中「心生不滿」、「萌生報復動機」等詞,更是臆測、煽動性描述,認為會讓法院產生預斷、影響心證,主張刪除相關內容。
檢察官則說,記載黃、施相識過程及買刀動機,就釐清本案具承先啟後關鍵,也未對黃男有負面評價描述,而就黃男犯罪事實,也是經衡酌證據證明程度,予以明確且具體記載,並無產生預斷之虞。
檢方也說,若依辯護人的記載內容,不僅犯罪方法模糊且不特定,反將恐陷黃男於浮動不知如何防禦的不利地位,認為原起訴書內容不需刪除。
台中地院查,辯方主張起訴書有預斷之虞部分,是檢察官起訴黃男殺人罪嫌,關於黃的犯罪動機、過程,以及黃男手段、經過所為的陳述。
法院認為,起訴所載和本案有密不可分關係,顯屬說明犯罪事實、犯罪行為該當罪名的原因,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項第4款但書規定,無從憑此記載就形成心證,也非會讓法院產生預斷的內容,認為辯方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