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部簡姓男子涉嫌殺死幼子被判無期徒刑,竟從看守所寄信恐嚇前妻的弟弟「滅你全族」,事後將簡移至另一看守所,但簡竟又從看守所寄信恐嚇前妻,被害人家屬不解,已再申請,又換了看守所,為什麼被告還能寄信恐嚇?更讓人詫異的是,兩次寄信間隔兩個多月,法務部的移監到底有什麼用?橫向連繫出了什麼問題?
簡姓男子去年5月涉嫌酒後用枕頭悶死幼子,基隆地院今年4月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件上訴中。簡男前妻的弟弟今天指出,6月1日他收到簡從基隆看守所寄出的信,內容是恐嚇要滅他家,他申請保護令後,法務部將簡移到土城看守所,沒想到前幾天簡又寄信到姊姊住處,內容還是恐嚇,這封信被他扣住了,他不想讓姊姊看到。
簡男前妻弟弟要問的是,被告移監了,他也申請禁止通信的保護令了,為什麼還可以再寄恐嚇信?他實在不知道該怎麼做,因為他報警了,也向法務部申訴,也向民意代表反映了,「為什麼政府沒有辦法限制被告,就是所謂的人權嗎?」
這起事件之所以引發社會關注,正是法務部監所單位「橫向通報」與「高風險個案管制作為」出現了時間差及銜接漏洞。因為大法官解釋現行法律保障收容人「秘密通訊自由」,導致看守所原則上「只能檢查有無違禁物,不能預先閱讀信件文字」,也讓簡男的恐嚇信可以得逞。
但值得檢討的是監所單位獲報後並未採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果基隆看守所在六月初即啟動個案風險管理,在被告寄出第一封恐嚇信後,因行為已構成「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意圖加害、騷擾他人之虞」,看守所依羈押法的法定例外授權可合法拆閱被告準備寄出信件,一旦發現有恐嚇騷擾字眼即可依規定扣留並移送法辦,這才是攔截恐嚇信的有效手段。
只可惜,監所單位選擇移監方案。一般來說,移監固可切斷被告相關人脈資源,同時可藉此懲處震懾,並伴隨環境改變期待有教化功能,但主事者未考慮被告對他人的危害是來自寄恐嚇信,要真正阻絕寄恐嚇信並非取決於人在哪裡,而是監所是否依法啟動風險管理,法務部顯然用錯解方。
如果法務部認為移監可以收到嚇阻、教化或震攝的作用,但總該同時做好橫向連繫及相關銜接。被告六月初移監,都過了兩個多月,所方仍未緊盯他的書信,以致他猶能寄出恐嚇信,而且是在被害人已申請保護令後猶能得逞,制度容或有空窗期,這兩個多月的空窗期也未免太長了,我們的制度到底是在保護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