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前蘆竹區市議員郭麗華的助理劉采柔,涉嫌以每人300元獎金,提供給為鴻海創辦人郭台銘連署的民眾,桃園檢警前天掌握相關情資,昨天前往郭麗華服務處等多處展開搜索,帶回郭、助理劉女及多名證人,訊後依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連署行賄罪向法院聲押,桃園地院審理後,依證據不足諭知郭請回,劉女則有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犯嫌重大,諭知收押禁見。
桃院說明,被告郭麗華經訊問後,對羈押聲請書所載的犯罪事實皆否認,以檢方提供卷證可得知,陳姓證人在進行簽立郭台銘連署書時,是以每份連署書300元報酬進行發放,據陳某供稱,連署書及300元報酬的資金來源均由郭麗華的助理劉采柔所提供,儘管劉女對此不否認,但劉卻指證所有連署書及資金皆由郭提供,遭郭予以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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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就劉與郭之間的犯罪分工部分,依卷內事證僅有共犯劉采柔的指證,但無相關對話紀錄或其他事證可以相佐,根據行賄罪檢舉人所指述的內容也未提及郭,因此認為依現有事證難認被告郭麗華犯罪嫌重大,故諭知請回。
法官同時說明,被告劉采柔經訊問後,就羈押聲請書所載客觀犯罪事實並不爭執,但否認有羈押聲請書所載「對連署人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等犯意,不過依卷內相關事證,認劉女犯罪嫌疑重大。
據悉,劉女於警詢、偵查及法院訊問時均供稱,在陳姓共犯接獲檢調調查時,陳有向她通風報信,當時她獲悉後也將檢調調查一事告知郭麗華,法官認為整起行賄案就郭與被告劉女間的分工、二人供述均不一,又尚有其餘共犯在外尚未接受檢警約談,綜合上情,認劉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的羈押原因,因此諭知劉女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郭麗華受訪表示,郭辦曾透過郭氏宗親會與她聯繫,希望她能協助郭台銘的連署站能在蘆竹區設點,雖然她目前是郭氏宗親會蘆竹分會會長,但由於她身為民進黨黨員,與郭的政黨立場不同,曾清楚婉拒不便幫忙,一切尊重司法調查,也謝謝支持者的關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