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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男載女友人台南看日出…超車擦撞機車尾致少年摔車亡 判刑1年8月

無照男載女友人台南看日出…超車擦撞機車尾致少年摔車亡 判刑1年8月

19歲蘇姓男子無照開車載女性友人前往左鎮二寮,因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想要超越17歲楊姓的機車,卻擦撞楊的車尾,導致楊摔車重創不治;蘇肇事前曾擦撞單車,警員開單後讓他離去遭記申誡,法院審理時蘇認罪,因未達成調解,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8月。可上訴。

據了解,蘇姓男子當時與女性友人相約前往二寮看日出,蘇造成死亡車禍前,曾與一名單車騎士擦撞,當時警方僅口頭警告,開單後即放行,未扣留車輛,讓蘇駕車離開,隨後發生憾事;新化警分局去年10月指出,員警執勤過程有疏失,未攜帶警用行動電腦等裝備,已依規定記申誡2次。

判決書指出,蘇姓男子無照駕駛車輛,搭載匡姓友人,在去年10月4日上午8時許沿台南市左鎮區南171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當時17歲楊姓少年騎車沿同向行駛在前,行駛至二寮觀日亭附近路段,蘇想要超越楊的機車,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卻未保持安全距離即超車。

當時蘇先撞擊對向車道旁山壁,失控衝入原行駛車道,並自後方撞擊楊的機車車尾致人車倒地;楊受有外傷性左側肺葉撕裂傷併大量血胸,合併出血性休克及心跳停止、左側脛骨骨折、頭部及顏面2公分撕裂傷、腹部鈍傷、四肢多處撕裂傷及擦傷、左側肋骨骨折等傷害。

楊經送醫急救,於同日11時37分許不治死亡,案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相驗,將蘇簽分偵查起訴;檢方偵查、法院審理時,蘇均承認犯行,認定蘇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76條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依道管條例規定加重其刑。

法院指出,依據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蘇姓男子為肇事原因,楊姓少年無肇事因素;蘇未考領合格駕駛執照,竟仍任意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顯示其輕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且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超車時未保持安全間距,肇致本案車禍。

法院認為,蘇於案發當日稍早,已駕駛車輛與其他用路人發生擦撞,經警到場處理,竟仍執意再度駕車行駛於道路,肇生本件致人死亡重大結果,使被害人家屬承受無法挽回遺憾及痛苦,實應予責難;且蘇迄今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和解、賠償損害或獲取諒解

法院審酌,考量蘇始終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蘇肇事後留在現場,主動向警員承認為肇事者,可認符合自首,依法減輕其刑;兼衡其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告訴人及公訴檢察官對於量刑意見等,依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1年8月。

蘇姓男子無照開車載女性友人,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想要超越17歲楊姓少年的機車,卻擦撞楊的車尾,導致楊摔車重創不治。圖/消防局提供
蘇姓男子無照開車載女性友人,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想要超越17歲楊姓少年的機車,卻擦撞楊的車尾,導致楊摔車重創不治。圖/消防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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