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全台大投票期間,台中劉姓傳訊向2名稱「返鄉投票可申請500元補助」、「投同意票可領500元」,但房客不但沒申請且當天就去檢舉;台中地院認為劉行為不當,但賄賂金額、規模非巨,減刑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他2年徒刑,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30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劉姓房東為使2025年7月26日舉辦的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能順利通過,同年月17日、18日,分別向2名房客傳LINE稱「凡7/26返鄉投票者,請向房東申請新台幣500元交通補助」,以及「投同意罷免票可領取500元,並從應繳的租金中抵扣」等語,對2人買票。
台中地院審理時,劉姓房東均坦承不諱,2名房客也指證歷歷,並有相關租約、LINE對話截圖可佐證。
其中1名房客證稱,沒有向房東申請這個補助,還說「我當天就去檢舉了」,另1人也表示,沒有要申請或要求要扣這筆錢;中院認定,2名房客均未允諾房東提出不正利益申請,其所為應僅止於行求不正利益階段。
中院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房東行為固然不當,但他傳訊給房客是出於個人對於罷免的主觀想法,影響層面、情節尚非嚴重,且對象僅2人,賄賂金額、規模非巨大,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
中院審酌,劉姓房東破壞選舉之純潔、公平與公正風氣甚鉅,僅為個人對爭罷免案主觀意見而向房客賄選,且他偵查中否認,直至審理時才坦承,兼衡其智識、經濟,及其提出參與公共事務證明等一切情狀。
中院審理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罪,判劉姓房東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並完成法制教育5場,褫奪公權3年。
